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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韦尔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8-06  

						证券代码:603501            证券简称:韦尔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3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8/9         -         2018/8/10         2018/8/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8 月 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55,813,94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4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511,627.3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8/9          -         2018/8/10         2018/8/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由其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05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
税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
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40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
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
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
退税。

    (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
关规定,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05 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50805043。



特此公告。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