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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淳中科技: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0-01-1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
行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中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 2019 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
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郑春定、唐品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0 年 1 月 6 日至 2020 年 1 月 8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郑春定、郑丞平、陈伟

(五)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对公司高管等人员进行访谈;

    2、查阅并复印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3、查阅并复印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并复印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5、查阅并复印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

    6、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淳中科技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
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
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2019 年以来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
之日,淳中科技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
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淳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
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逐月核对
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淳
中科技募集资金已按照既定的规划用途使用,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情
况良好。淳中科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2019 年度,淳中科技不存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等内
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
荐机构认为:公司对外投资等事项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根据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部分业务人员访谈,了解近期行业
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淳中科技经营模式、经营环
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严格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淳中科技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
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淳中科技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2019 年以来,淳中科技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
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