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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格娜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6-21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勤勉、谨慎的原则,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7年6月20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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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周景平 8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符
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6月20日,
向146名激励对象授予526.5万股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周景平8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石柱、王毅、曹益堂
                                                       2017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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