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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泓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7-16  

						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锦泓集团           公告编号:2019-061
转债代码:113527         转债简称:维格转债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71号)核准,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原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面值总额74,6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600.00万元,扣除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发行
费用2,134.36万元(含增值税),加上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120.81万元,共计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586.4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9年1月30日
到位,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苏公[2019]B00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主要内容和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中 46,111.43 万元用于实施
“支付收购 Teenie Weenie 品牌及该品牌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尾款”项目(以下称
“支付尾款项目”)。鉴于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衣念上海”)
作为原告与公司全资子公司甜维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甜维你”)
作为被告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中,双方对甜维你是否应支付尾款以
及衣念上海是否应向甜维你退回甜维你已支付的相关的资产和业务价款存在争
议,为防止衣念上海在该诉讼中冻结甜维你银行账户从而影响甜维你资金周转,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公司同意签署
借款协议并将募集资金 46,111.43 万元出借给甜维你。
    甜维你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以存放
上述募集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公司与甜维你(以下简称“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分行(以下简称“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内容:

    (一)、乙方为甲方控股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22508210904。该专户仅用于【支付收购Teenie Weenie
品牌及该品牌相关的资产和业务项目尾款】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乙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乙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丁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乙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罗贵均 、 刘建亮 可以随
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
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
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乙方对丁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
受享有。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
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10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 江苏_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