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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霸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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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注册地址
                                  04)、17A、18A、24A、25A、26A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丹
联系人                                         石丽
联系电话                                   025-8338776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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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519
注册资本                                       16,000 万人民币(注)
注册地址                               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新城路
主要办公地址                        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画溪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凤仙
实际控制人                                            卢凤仙
联系人                                                阮志东
联系电话                                          0510-8706173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5 年 3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3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4 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披露
                      2015 年度报告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6 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披露
                      2017 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披露
    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等议案,公司决定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
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回购股份的期限为不超
过六个月,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截至2017年度报告披露日,
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为1,470,52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92%,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
书签署日,上述回购的股份尚未注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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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至 12 日、
                        2017 年 4 月 9 日、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16 日、2018 年 4 月 23 日
(2)现场检查情况       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
                        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内控制度,包括《财务会计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管理制度》、《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存货/固定资产/货币资金/人力资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源内部控制制度》、《资金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等。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
                        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221,546,375.00 元,分别投资于“环保新型家电用覆膜板生产线技
情况                    改扩能项目”、“家电用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项目”、“补充公司
                        营运资金”。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含前期
                        置换)151,647,262.18 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末余额
                        36,500,000.00 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36,927,442.87 元(含
                        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
股东大会情况            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
                        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
                        人按规定召开。
                            1、置换前期投入
                            保荐机构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立霸股份本次用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
意见情况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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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立霸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
       保荐机构同意立霸股份实施该事项。
           2、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1)2015 年度,保荐机构于 2016 年 4 月 10 日对发行人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立霸股份 2015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
           (2)2016 年度,保荐机构于 2017 年 4 月 15 日对发行人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立霸股份 2016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
           (3)2017 年度,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立霸股份 2017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
           3、现金管理
           (1)2015 年 4 月 10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①立霸股份进行结构
       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通过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
       了同意意见。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事
       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和《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②
       公司经营性现金流状况良好,在保障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建设等
       需求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高、短期
       (不超过一年)的结构性存款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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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
       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同意立霸股份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
       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
             (2)2015 年 4 月 26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①立霸股份《关于公司使用部
       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已经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
       意见。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事项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②公
       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一年以内)
       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是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及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进行的。通过现金管理能有效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现金管理收益,公司已经建立了风险控制措施,资金安全能
       够得到保障,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华泰联合
       证券同意立霸股份运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
       项。
             (3)2016 年 4 月 10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①立霸股
       份《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已经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监事会、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进行结构性存款或
       购买保本短期理财产品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②公司经营性现金流状况良好,在保障生产经营、募投
       项目建设等需求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自有资金择
       机投资安全性高、短期(不超过一年)的结构性存款或保本型银行
       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公司
       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上述事项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同意立霸股份运用部分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4)2017 年 4 月 15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①立霸股
       份《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已经通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
       事会、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
       买保本短期理财产品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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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江苏立霸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②公司经营状
                         况良好,在保障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建设等需求的前提下,运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自有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高、短期(不超过一
                         年)的结构性存款或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
                         够得到保障。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华泰
                         联合证券同意立霸股份运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4、限售股流通
                             2016 年 3 月 11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发表
                         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立霸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切实履行本次发
                         行相关的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
                                            (1)2016 年 9 月 11 日,因保荐代表人贾红
                                        刚工作调动原因,保荐机构委派刘荃接替贾红刚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2017 年 10 月 13 日,因保荐代表人刘
                                        荃工作调动原因,保荐机构委派刘鹭接替刘荃担
                                        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无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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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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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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