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作为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已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 沟通,并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新 聘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 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选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本文件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