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诚国际: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9-20
2017
北京 中伦 深圳 律师 所
关于广州 嘉诚国际物流股份 限公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〇一七 九
北京 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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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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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中伦 深圳 律师 所
关于广州 嘉诚国际物流股份 限公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广州 嘉诚国际物流股份 限公
北京 中伦 深圳 律师 所 称 本所 接受广州 嘉诚国际物流股
份 限公 称 公 的 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2017 第 次临时股东大
会 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 ( 称 公 法 )
公 股东大会规则 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 现行章程 称 公 章程 的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 董 会于2017 8 29日在公 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 公告了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 权出席并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
和电话 码,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 章程 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法律意见书
2017 9 19日 午10:30在广州 南沙区东涌镇骏马大道8 嘉诚国际会议室如期
召开 公 股东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9:25 9:30-11:30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 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 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 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 公 董 会召集 公 董 会 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105,485,000股,占公 表决权股份总数70.1363%
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 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2. 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
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
表公 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 股份总数的0%
3.出席 列席会议的 他人员包括 公 董 监 高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
验证, 述人员均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 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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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 公 章程 的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 现场表决结果
公 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 ,公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 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
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效
五 结论
综 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 法 股
东大会规则 和 公 章程 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 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 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 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 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 份, 本所律师签字并 盖公章 生效
以 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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