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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诚国际: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9-20  

						                              2017
                            北京              中伦               深圳               律师                      所

                    关于广州                      嘉诚国际物流股份                                         限公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〇一七 九




    北京       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2017
                         深圳 福 区益 路 6003 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 518026
                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 (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 (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 www.zhonglun.com




                             北京          中伦          深圳             律师            所

                       关于广州                嘉诚国际物流股份                           限公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广州    嘉诚国际物流股份                   限公

      北京     中伦        深圳      律师           所          称        本所        接受广州            嘉诚国际物流股
份    限公            称      公             的       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2017       第        次临时股东大
会     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 (       称         公   法     )
        公     股东大会规则                      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       现行章程              称           公     章程              的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                   董      会于2017           8     29日在公          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     公告了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                                   权出席并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
     和电话    码,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    章程       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法律意见书

2017        9    19日    午10:30在广州      南沙区东涌镇骏马大道8             嘉诚国际会议室如期
召开    公 股东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9:25 9:30-11:30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                           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                      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       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         公     董   会召集    公       董   会   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105,485,000股,占公                         表决权股份总数70.1363%

        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                        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2.         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
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
表公            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          股份总数的0%

      3.出席 列席会议的              他人员包括 公           董    监    高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

        验证,          述人员均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                      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


                                                     2
                                                                                       法律意见书

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           公   章程     的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             现场表决结果

   公    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            ,公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                   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
  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效

    五   结论

   综    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   法           股
东大会规则      和   公   章程      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   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          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                  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    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             份,     本所律师签字并       盖公章   生效

                                           以    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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