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贵人鸟:涉及诉讼公告2020-01-15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贵人鸟公告        编号:临 2020-004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 贵人鸟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三个案件涉及的本息额合计 315,663,910.00 元及逾期的利
息、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分别收到上海金融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由于公司未按期兑付“14 贵人鸟”公司债
券的本金和利息,上海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阿
古甲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与上海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上海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了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受理
了此案件,并向公司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诉
讼请求的内容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克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173 号 1001-1007 室 1571
    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福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工业区陈埭镇沟西工业区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债券本金人民币 168,807,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8 年 12 月 3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 日计息年度
内欠付的到期债券利息人民币 11,816,490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19 年 12 月 3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
利息(按照第 1 项诉求请求到期本金人民币 168,807,000 元及第 2 项诉讼请求到
期利息人民币 11,816,490 元之和 180,623,49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4%计算);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提起本案诉讼已支付的律师费 100,000 元;
    (5)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财产保全费以及财产保全之担保费由被告
承担。
    以上各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暂计人民币 180,723,490 元。

    (二)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合肥市中级人民
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公司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
文书。诉讼请求的内容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咏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福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工业区陈埭镇沟西工业区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兑付债券本息 130,839,600 元(其中债券本
金人民币 122,280,000 元,利息人民币 8,559,6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自 2019 年 12 月 4 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
130,839,6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4%的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与云南阿古甲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案

     云南阿古甲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
诉讼,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公司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
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诉讼请求的内容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云南阿古甲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欢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季官社区居委会第三居民小组
云秀小巷官南城 G 区 36 号
     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福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工业区陈埭镇沟西工业区
     2、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已到期的债权本金 3,926,000.00 元,
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 274,820 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以债权本金 3,926,000.00 元为基数,按 7%/年支付
利息,自 2019 年 12 月 4 日起至全部债务本息清偿之日止。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四)上述案件事实与理由

     公司未按照《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向“14 贵人鸟”公司债券持有人兑付债券本金及
利息,损害“14 贵人鸟”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公
司立即兑付到期债券本金及利息、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债券持有人主张实现债
权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等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由于债务逾期,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包括公司基本户在内已被司法冻结。目前,
公司正配合受托管理人及相关各方与债权人沟通,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和解
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如若债务未能取得和解,公司未来仍将持续面临诉讼、仲裁、
资产被冻结等不确定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
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