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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起步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8-11-21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管理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
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
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制订了《起步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
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基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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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
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
核工作小组对薪酬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
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内审部门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
果共同确定。

     (一)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9 年-2021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19 年净利润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0%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0 年净利润增长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25%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1 年净利润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40%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19 年净利润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1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0 年净利润增长
(若预留部分于 2019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25%
年 6 月 30 日前授予)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1 年净利润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40%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0 年净利润增长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25%
(若预留部分于 2019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1 年净利润增长
年 6 月 30 日后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4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
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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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
所示:
                   考核结果      A                B                C
              解除限售系数      100%              5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C”,则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
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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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
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 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
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10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 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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