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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通国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摘要(修订稿)2018-01-09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摘要)



股票简称:中通国脉         股票代码:603559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摘要(修订稿)




      交易对方                                    住所
        周才华                              上海市徐汇区****
        李海霞                              上海市松江区****
        徐征英                            上海市浦东新区****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八年一月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摘要)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
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
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如本人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
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
锁定;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
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
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本人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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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对方承诺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事项的交易对方,周才华、李海霞及徐征英就其对本次交易提供的所有相
关信息,保证并承诺:

     一、本人已向中通国脉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交本次交易所需要的全部文件
及相关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无论是纸质版或电子版资料)均真实、
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
章皆真实、有效,并且在签署之后未发生任何变化。

     二、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通国脉及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
财务顾问、审计、评估及法律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披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与上海共
创其他股东共同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如本人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
以前,不转让在中通国脉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
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中通国脉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
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
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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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已分别就“未能勤勉尽责时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具
专项承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民生证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如本所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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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声明 ....................................................................................................................... 2
交易对方承诺 ............................................................................................................... 3
中介机构声明 ............................................................................................................... 4
目录 ............................................................................................................................... 5
释义 ............................................................................................................................... 7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11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11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简要情况 ...................................................................... 13
    三、募集配套资金简要情况 .............................................................................. 19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22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22
    六、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不构成借壳上市 .............................. 22
    七、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 23
    八、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 23
    九、本次重组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 24
    十、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25
    十一、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36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 40
    十三、标的资产曾参与 IPO 或其他交易的情况 .............................................. 41
    十四、公司上市后相关主体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 41
    十五、关于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的答复 .......................................................... 47
    十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60
    十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
    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61
第二节 重大风险提示 ............................................................................................. 62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取消的风险 ...................................................................... 62
    二、审批风险 ...................................................................................................... 62
    三、标的资产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 .......................................................... 63
    四、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减值风险 .................................................................. 63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业务整合风险 .............................................................. 63
    六、标的公司所在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 64
    七、电信运营商采购政策调整的风险 .............................................................. 64
    八、市场竞争导致服务价格波动的风险 .......................................................... 64
    九、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 .................................................................................. 65
    十、成本上升的风险 .......................................................................................... 65
    十一、单一客户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 65
    十二、市场开拓风险 .......................................................................................... 65
    十三、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 66
第三节 交易概况 ..................................................................................................... 67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 67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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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 74
    四、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 76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87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88
    七、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不构成借壳上市 .............................. 88
    八、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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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一、一般术语
中通国脉、上市公司、公司、本公
                                 指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司
                                      王世超、唐志元、李春田、李全林、张显坤、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
                                      振刚、张建民、田国华、于生祥、孟奇
标的公司、上海共创               指   上海共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共创有限                         指   上海共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上海共创100%股权
                                      中通国脉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指
                                      海共创100%股权
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方、业绩补偿
                                 指   周才华、李海霞、徐征英
方
                                      本次参与配套融资、以现金方式认购中通国脉发
配套融资方                       指
                                      行股份的投资者
上海奋捷                         指   上海奋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东正                         指   上海东正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周正                         指   上海周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正久                         指   上海正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交易价格、交易对价、收购对价     指   中通国脉收购标的资产的全部价款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才华、李海
《资产购买协议》                 指
                                      霞、徐征英签署之资产购买协议》
本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指
重组报告书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
                                      国融兴华评报字[2017]第030043号《资产
《资产评估报告》                 指
                                      评估报告》
                                      中通国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决议公
定价基准日                       指
                                      告之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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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对方将交易标的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
交割日                     指
                                之日
                                资产购买协议签署日(包括签署日当日)至交割
过渡期                     指
                                日(包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

业绩承诺期间、预测年度     指   2017、2018、2019年度

报告期                     指   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监会公告[2008]14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格式准则 26 号》         指   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2017年修订)》
《财务顾问办法》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本次交易具有审核权限的权力机关,包括但不
监管机构                   指
                                限于上交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民生证券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融兴华                   指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吉邮股份                   指   吉林省邮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吉邮有限、有限公司         指   吉林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吉邮工程局                 指   吉林省邮电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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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信                   指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移动                   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理想                   指   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网络                   指   上海市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中移                   指   上海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专业术语
                                将业务提供者与接入网,或者将接入网与其他接
核心网                     指   入网连接在一起的网络。核心网的主要作用是将
                                呼叫请求或数据请求,接续到不同的网络上。
                                传输电信号或光信号的网路,在整个电信网体系
传输网                     指
                                中负责传送/承载业务,属于基础网络。
                                由用户—网络接口到业务节点接口之间的一系
接入网                     指
                                列传送实体所组成的全部设施。
                                完成传送功能的手段,是逻辑功能意义上的网
传送网                     指
                                络,描述对象是信息传送的功能过程。
数据网                     指   提供数据通信业务的网络。
                                在移动通信系统中,连接固定部分与无线部分,
基站                       指
                                并通过空中的无线传输与移动台相连的设备。
                                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通过技
三网融合                   指   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
                                多媒体的通信业务。
                                通过射频识别、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
                                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
物联网                     指   何物体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
                                以实现对物体的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
                                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一种通过互联网以服务的方式提供动态可伸缩
云计算                     指
                                的虚拟化的资源的计算模式。
                                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是指支持高速数据传输的
3G                         指
                                蜂窝移动通讯技术。
                                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集3G与WLAN于一体,能
4G                         指   够传输高质量视频图像,其图像传输质量与高清
                                晰度电视不相上下。
                                第五代移动电话行动通信标准,4G之后的延伸,
5G                         指
                                正在研究中。
电信运营商                 指   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及其分支机构。
                                华为、中兴通讯、爱立信、诺基亚等为电信运营
通信设备商                 指
                                商提供通信设备的厂商。
IDC                        指   Internet Data Center 的缩写,即互联网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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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报告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
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注 2:如未做特别说明,则本文所述有关本次交易之评估数据及事项均为《资产评估报告》
之相关数据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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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
同的含义。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周才华、李海霞、徐
征英所持有的上海共创 100%股权,交易作价为 41,360 万元。同时,上市公司拟
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2,000 万元,用于支付
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费用以及相关交易税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占本
次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比例不超过 10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募集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
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共创 100%股权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收购上海共创 100%股权所需支付的对价为 41,360 万
元,其中,54.06%的对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45.94%的对价以现金方式支
付,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支付对价 223,600,004.43 元,支付现金对价
189,999,995.57 元。具体如下:

         股东名   持有上海共创  所应获得的对价       所获得的现金对     所获得的股份对
序号
           称     股权比例(%)   总额(元)             价(元)           价(股)
  1      周才华             60.00   248,160,000.00      69,279,989.79           5,366,937
  2      李海霞             20.00    82,720,000.00      82,720,000.00                   0
  3      徐征英             20.00    82,720,000.00      38,000,005.78           1,341,734
       合计                100.00   413,600,000.00     189,999,995.57           6,708,671



(二)募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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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本次重组的配
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费用以及相关交易税费,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总额占本次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比例不超过 100%,募集
资金总额不超过 22,000 万元。

     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不
构成本次交易的实施前提,配套融资能否实施以及融资金额的多少不影响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三)现金对价支付

     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总额为 189,999,995.57 元,现金支付进度如下:

     1、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标的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且上市公
司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十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向交易对方支付其所获全部现
金对价;或,若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标的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后
六个月内上市公司未收到募集配套资金款项,则上市公司应在股权过户至上市公
司名下后六个月内向交易对方支付其所获全部现金对价的 50%,其余部分应在配
套募集资金到位后十个工作日内或者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有效期结束之日起一
个月内支付;或,若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但取
消配套融资的批复,则自上市公司收到该批复后的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应向交易
对方支付其所获全部现金对价。

     2、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募集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
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若
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成功募集配套资金或募集的配套资金不足的,则上市公司应
自筹资金向转让方支付现金对价。


(四)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国融兴华采用收益法和资产
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果。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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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前提下,经收益法评估,上海共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的评估结果为 41,407.41 万元,增值 38,576.24 万元,增值率 1,362.55%。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简要情况


(一)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计算方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55.64 元/股,由于公
司 2017 年 5 月 18 日通过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分配现金股利 1.0
元,每 10 股转增 5 股,除权除息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55.64 元/股-0.1 元/股)/(1+0.5)=37.03 元/股。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33.33 元/股(权
益分派方案实施前的价格为 50.1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的 90%。

       若中通国脉在资产购买协议签署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发行日期间内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将作相应调整。

       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发行价格=(原定发行价格-每股所分红利现金额)÷(1+转增或送
股比例)

       调整后发行数量=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交易价格÷调整后发行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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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上海共创 100%股权交易作价为 41,360 万元,其中
54.06%的对价即 223,600,004.43 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根据本次购买资产的
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应发行股票支付上海共创交易对方上述股份对价。上海共创
交易对方获取的股份对价明细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名称    以股份支付的对价(元)       所获得的股份对价(股)
   1             周才华                   178,880,010.21                    5,366,937
   2             李海霞                               0                             0
   3             徐征英                    44,719,994.22                    1,341,734
             合计                         223,600,004.43                    6,708,671



(四)股份锁定期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交易对方对其
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其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交易对方获得股份的锁定安排如下:

       1、交易对方承诺,截至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其
持有标的股权的时间未满 12 个月的,则该等标的股权对价所对应的股份自本次
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其持有标的股权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则该等标的股权对价所对应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得转让。

       2、若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中通国脉的股份的限售期为 36 个月,
则业绩承诺方持有的该等股份应在利润承诺期届满且确认业绩承诺方已履行完
毕全部利润补偿义务后方可解除限售;若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中通国
脉的股份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则在前述限售期满后,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所
获得的中通国脉股份分三期解锁,未解锁的股份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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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海共创 2017 年度业绩经中通国脉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且在指定媒体披露后,如果上海共创 2017 年业
绩达到业绩承诺方的承诺业绩,业绩承诺方可解锁的股份为其自本次交易获得的
全部股份的 40%;如果 2017 年业绩未达到业绩承诺方的承诺业绩,则业绩承诺
方可转让的股份为其自本次交易获得的全部股份的 40%扣除当年应进行股份补
偿后的差额。即:第一期业绩承诺方可转让的股份数额=业绩承诺方自本次交易
获得全部股份的 40%-业绩承诺方应就 2017 年业绩向中通国脉补偿的股份额(可
解锁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计算)。本款的解锁条件应同时满足自股份发行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的限售期。

     (2)上海共创 2018 年度业绩经中通国脉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且在指定媒体披露后,如果上海共创 2017 年度
及 2018 年度业绩均达到业绩承诺方的承诺业绩,业绩承诺方可转让的股份为其
自本次交易获得中通国脉全部股份的 30%;如果 2017 年度或 2018 年度业绩未达
到业绩承诺方的承诺业绩,则第二期业绩承诺方可转让的股份数额=业绩承诺方
自本次交易获得全部股份的 70%-第一期业绩承诺方可转让的股份数额-业绩承
诺方应就 2017 年及 2018 年度业绩向中通国脉补偿的股份总额(可解锁股份数量
小于 0 时按 0 计算)。

     (3)上海共创 2019 年度业绩经中通国脉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且在指定媒体披露后,业绩承诺方在履行完毕资
产购买协议约定的全部补偿义务后,其自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中仍未解锁的部分
可一次性解除锁定并可自由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业绩承诺方如果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可解锁的股份数额以其自本次交易获得股份数额为基
数,按照本款前述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


(五)业绩承诺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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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业绩承诺:周才华、李海霞、徐征英承诺,上海共创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不低于 2,800 万元、3,600 万元、4,600
万元。

     资产购买协议所称实现的合并报表净利润均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聘
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口径为准。上述合并报表所涉及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应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出具的上海共创审计报告保
持一致。

     2、业绩承诺补偿:如在利润承诺期内,上海共创任一年度累计实现的实际
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则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应向中通国脉进行利润补
偿。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应首先以其持有的中通国脉股份进行补偿:

     (1)股份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
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利润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中通国脉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2)如中通国脉在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后的利润承诺期实施转增或送股分
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照第(1)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
(1+转增或送股比例)。

     (3)如中通国脉在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后的利润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
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所获得的需要补偿的股份的现金股利应相应返还至中通国
脉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的股息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后金
额为准)×按照第(1)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

     (4)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或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
的股份不冲回。

     在利润承诺期内,若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持有的截至当年剩余的中通国脉股
份数不足以用于补偿或由于设置了质押等权利限制而无法用于补偿的,则当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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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的股份数为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剩余的可用于补偿的中通国脉股份数,当年
应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进行补偿。

     1)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应补偿股份数额-已补偿股份数额)×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额

     2)如中通国脉在利润承诺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则前项所述“本次发行价格”应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3)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现金数小于或等于 0 时,按 0 计算,即已补偿的金额
不冲回。

     各业绩承诺方按照其向中通国脉转让的股权数额占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向
中通国脉转让总的股权数额的比例同比例承担补偿义务。

     3、减值测试及补偿:在利润承诺期届满时,中通国脉应当对上海共创做减
值测试,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通国脉依法公布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后 60 个工作日内对该减值测试结果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果利润
承诺期届满时上海共创的减值额大于利润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数额×本次发行价
格+已补偿现金数额,则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还需另行向中通国脉补偿差额部分。
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利润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
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中通国脉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
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

     减值测试股份补偿数=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发行价格。

     如中通国脉在利润承诺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则前项所述“本次发行价格”应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若其持有的中通国脉股份不足以用于补偿的,应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上海
共创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进行补偿。

     4、利润补偿的实施:

     (1)中通国脉在审计机构出具关于上海共创每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的
专项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报告(如触发减值测试条款)出具后 10 日内,完成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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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和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并将专项审核意见及应补偿的股份数
量和现金金额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无论如何,业绩承诺方向中通国脉支付的补
偿总额合计不超过中通国脉向业绩承诺方实际支付的本次交易的交易总对价。

     (2)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中通国脉的上述书面通知 10 个工作日
内,将其所持中通国脉股份的权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锁定、股权质押、司
法冻结等情形)及最终可以补偿给中通国脉的股份数量和股份不足补偿部分的现
金金额书面回复给中通国脉。

     (3)中通国脉在收到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的上述书面回复后,应在 3 个工
作日内最终确定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并在 10 个
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宜。中通国脉就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补偿的股
份,应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具体如下:

     中通国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后,中通国脉以 1 元的总价回
购并注销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当年补偿的股份,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
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及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书面通知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上海
共创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通知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将其当年
需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并将应补偿的现金
支付至上市公司的指定账户。

     如股份回购事宜未获回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通国脉将在回购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后 10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应
在接到该通知后 30 日内取得所需批准(如需),并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
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于接到上述通知后 30 日内将应补偿股份无偿赠
送给回购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以外的全体股
东,该等股东按照其持有的 A 股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上海共创业绩承诺
方所持股份总数外的中通国脉总股份数的比例获赠股份。

     5、在股份锁定期内,业绩承诺方不得对中通国脉因本次交易向其发行的中
通国脉股份设置任何他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质押。但对于业绩承诺方所持中通
国脉股份扣除当期及未来可能因承诺业绩未完成而需予以股份补偿的股份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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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方所持中通国脉股份数仍有剩余且属于已解锁股份的,业绩承诺方可设
置质押。

       6、上海共创 2019 年末的应收账款,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收款,
如未完成收款的,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应当对此部分应收账款承担连带付款责
任。

       7、利润承诺期内,若上海共创不触发减值补偿的情况下,利润承诺期累计
实际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总和,则中通国脉承诺将部分超额利润奖励给上海共
创管理层,奖励数额以上海共创实际净利润(含非经常性收益部分)超出承诺净
利润总和部分的 40%和交易对价的 20%中的较低者为准。具体奖励方案由上海
共创总经理提案并由上海共创董事会批准。该奖励于利润承诺期的第三个会计年
度的审计报告出日后 40 个工作日内,由上海共创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向管理层支
付。



三、募集配套资金简要情况


(一)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二)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三)发行价格

       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90%。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配套融资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
核准批文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询价对象的申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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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等市场询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协商确定。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
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四)发行数量

     本次配套融资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22,000 万元,且不超过本次交
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最终发行的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

     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股份数量为本次配套融资总金额除以发行价格,发行数
量精确到个位,小数点后数字忽略不计。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配
套融资方案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本次配套融资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等协商确定。在配套融资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
日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
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交易拟向不超过 10 名(含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10 名(含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
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
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及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前述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六)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20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摘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2,0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
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以及相关交易税费。如本次配套资金募集不足或未
能实施完成,本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解决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七)上市地点

     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


(八)限售期

     参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的特定投资者以现金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待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次发行的
股份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在上交所交易。

     前述限售期满后,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的投资者拟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
的,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实施。

     如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股份限售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则适用中国证监会或
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九)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前公司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
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十)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
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
本次交易完成日。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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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或交易金额、资产净额或交易金额、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期末资产总
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标的资产              中通国脉               财务指标占比
    资产总额                    41,360.00             78,750.67                     52.52%
    资产净额                    41,360.00             51,557.44                     80.22%
    营业收入                     7,510.66             49,418.92                     15.20%
注 1: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指标以标的公司合计的资产总额和合计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
为准,标的资产的资产净额指标以标的公司合计的资产净额和合计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
为准。上市公司资产净额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注 2: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
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
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及资产
净额分别占上市公司对应指标的比例均达到 50%以上,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及募集配套资金,需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
可实施。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非关联方,本次交易完成
后,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低于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
关联交易。



六、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王世超、唐志元、李春田、
李全林、张显坤、王振刚、张建民、田国华、于生祥、孟奇十名自然人;本次交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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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王世超、唐志元、李春田、李全
林、张显坤、王振刚、张建民、田国华、于生祥、孟奇十名自然人,本次交易未
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



七、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情形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变为
132,000,000 股,本次交易将新增 6,708,671 股 A 股股票(不包括募集配套资金),
重组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138,708,671 股,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 4 亿股,
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数超过股本总额的 25%。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八、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变
为 132,000,000 股,按照本次交易方案,公司本次拟发行普通股不超过 6,708,671
股并支付 189,999,995.57 元现金用于购买资产,同时,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不超过 22,000 万元。如本次发行价格因上市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表所
示: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                                                                      持股比例
                           持股(股)       持股比例(%)       持股(股)
                                                                                     (%)
王世超、唐志元、李春
田、李全林、张显坤、         24,204,000              18.34         24,204,000            17.45
王振刚、张建民、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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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于生祥、孟奇
       周才华                            -                    -        5,366,937              3.87
       李海霞                            -                    -                   -                -
       徐征英                            -                    -        1,341,734              0.97
      其他股东               107,796,000                 81.66       107,796,000             77.71
        合计                 132,000,000                100.00       138,708,671            100.00



(二)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单位:万元
                           2017 年 6 月 30 日/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项目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前
                                                   (备考)                             (备考)
       总资产                   78,738.32             122,821.19      78,750.67         121,085.95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
                                51,825.79              77,599.48      51,557.44          75,910.36
    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                  21,695.42              26,108.68      49,418.92          56,929.58
      利润总额                   1,337.81               3,005.46       5,767.35           8,093.7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065.94               2,486.72       4,253.55           6,246.47
    的净利润
     资产负债率                   34.18%                 38.03%         34.53%             38.54%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8                   0.18           0.42               0.58
 每股净资产(元)                    3.93                   5.49           5.86               8.05
注 1:本报告书 2017 以前年度每股收益已经根据 2017 年转增股本情况向前追溯调整,本报
告书均做此调整。
注 2:2017 年 6 月 30 日/2017 年 1-6 月本次交易前数据未经审计,本次交易后备考数据已经
会计师审阅。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收入规模、利润水平、基本每股收益均有所增加,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即期
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九、本次重组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实施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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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6 月 1 日,上海共创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全体股东向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公司 100%股权暨公司性质整
体变更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7 年 6 月 18 日,上海共创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上述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7 年 6 月 2 日,中通国脉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7 年 6 月 19 日,中通国脉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7 年 10 月 24 日,中通国脉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

     2017 年 11 月 2 日,中通国脉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程序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取得证监会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本次交易能否
取得上述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十、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项目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关于提     上市公司       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供信息     董事、监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和申
真实、准   事、高级   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确、完整   管理人员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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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诺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
  函                  成调查结论以前,若本人持有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将暂停转
                      让该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
                      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
                      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
                      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若本人未持有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则于接到立案通知的两个交
                      易日内,由公司冻结本人工资发放。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
                      形,本人承诺该冻结款项自愿用于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市公司        1、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交本次交易所需要的
          控股股      全部文件及相关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无论是纸质版或
          东、实际    电子版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
          控制人      或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并且在签署之后
                      未发生任何变化。
                          2、本人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如本人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
                      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
                      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授权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公司已向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法律等专业服
                      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截至目前应当提供的本公司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相关信息,本公司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
                      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为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法律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披露有关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
                      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关于信    交易对方         1、本人已向中通国脉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交本次交易所需要的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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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真实                全部文件及相关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无论是纸质版或
准确完                电子版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
整的承                或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并且在签署之后
  诺函                未发生任何变化。
                          2、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通国脉及为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审计、评估及法律等专业服务的中介
                      机构披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该等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与上海共创其他股东共
                      同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如本人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中通国脉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
                      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
                      提交中通国脉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
                      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
                      投资者赔偿安排。
                          1、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承诺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通国脉及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
                      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
关于信
                      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息真实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准确完    标的公司
                          3、承诺人保证若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
整的承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
  诺函
                      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中通国
                      脉拥有权益的股份。
                          4、承诺人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及声明,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交易标
                          上海共创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净利
的业绩    交易对方
                      润不低于 2,800 万元、3,600 万元、4,600 万元。
  承诺
                           1、交易对方承诺,截至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取得本次发行的股
                      份时,其持有标的股权的时间未满 12 个月的,则该等标的股权对价所
                      对应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其持
股份锁
          交易对方    有标的股权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则该等标的股权对价所对应的股份
定承诺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2、若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中通国脉的股份的限售期为
                      36 个月,则业绩承诺方持有的该等股份应在利润承诺期届满且确认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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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承诺方已履行完毕全部利润补偿义务后方可解除限售;若业绩承诺
                      方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中通国脉的股份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则在前述
                      限售期满后,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中通国脉股份分三期解
                      锁,未解锁的股份不得转让:
                      (1)上海共创 2017 年度业绩经中通国脉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且在指定媒体披露后,如果上
                      海共创 2017 年业绩达到业绩承诺方的承诺业绩,业绩承诺方可解锁的
                      股份为其自本次交易获得的全部股份的 40%;如果 2017 年业绩未达到
                      业绩承诺方的承诺业绩,则业绩承诺方可转让的股份为其自本次交易
                      获得的全部股份的 40%扣除当年应进行股份补偿后的差额。即:第一
                      期业绩承诺方可转让的股份数额=业绩承诺方自本次交易获得全部股
                      份的 40%-业绩承诺方应就 2017 年业绩向中通国脉补偿的股份额(可
                      解锁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计算)。本款的解锁条件应同时满足自股
                      份发行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的限售期。
                      (2)上海共创 2018 年度业绩经中通国脉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且在指定媒体披露后,如果上
                      海共创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业绩均达到业绩承诺方的承诺业绩,业
                      绩承诺方可转让的股份为其自本次交易获得的中通国脉全部股份的
                      30%;如果 2017 年度或 2018 年度业绩未达到业绩承诺方的承诺业绩,
                      则第二期业绩承诺方可转让的股份数额=业绩承诺方自本次交易获得
                      全部股份的 70%-第一期业绩承诺方可转让的股份数额-业绩承诺方应
                      就 2017 年及 2018 年度业绩向中通国脉补偿的股份总额(可解锁股份
                      数量小于 0 时按 0 计算)。
                      (3)上海共创 2019 年度业绩经中通国脉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且在指定媒体披露后,业绩承
                      诺方在履行完毕资产购买协议约定的全部补偿义务后,其自本次交易
                      取得的股份中仍未解锁的部分可一次性解除锁定并可自由转让。
                          1、本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国籍,未享有任何境外永久
                      居留权。
                          2、本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五年未受
                      过任何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
诚信声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
明及无                仲裁、行政复议、政府调查情况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具有《公司
           交易对方
诉讼、处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
罚承诺                资格的情况。
                          3、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关于诚                    一、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
信情况、 上市公司     定之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行政处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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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刑事                  2、中通国脉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处罚声                    3、中通国脉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明与承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诺                  的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中通国脉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前,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通信技术服
                      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本公司主营业务依然为通信技术
                      服务。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上海共创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均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修订)》第十一条第(一)项的
                      规定。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
                      近 5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未受到过相关
                      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国家税务局、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本公司、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正在被
                      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最近三年亦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
                          五、本公司最近 3 年无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六、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资产、主营业务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本公司最近三年也不存在损害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七、本公司 2014 年以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占用,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
                      担保的情形。
                          八、本公司不存在拖欠员工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关于本
                          就本次交易,本人与中通国脉、其他交易对方签订了《资产购买
次交易
                      协议》,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相关投资
不存在
           交易对方   协议或影响上海共创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如让渡经营管理权、
其他协
                      收益权等),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有关文件、协议或安排
议或安
                      等。
排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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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
                          1、本人已履行了上海共创《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义务,不
                      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人作为股东所应当
                      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2、本人依法拥有上海共创合法、完整、有效的股权,该股权由本
                      人实际持有,不存在通过委托、信托等方式为他人持有的情形,本人
                      与上海共创股权相关的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限制。
                          3、本人所持有的上海共创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
关于标                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方可能主张持有上海共创股权的
的资产                情况。
          交易对方
权属之                    4、本人所持有的上海共创股权不存在被设定质押、担保或第三方
承诺函                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及其他
                      使该等股权权利行使和/或转让受到限制的情形。
                          5、本人承诺在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共创股权交易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本人持有的上海共创股权过户转移给中通
                      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6、本人承诺上海共创及其主要资产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上海共创报告期内没有因违反法律、法规
                      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和主管行业部门重大处罚的记录。
关于填
报内幕
                          本人承诺并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知
          交易对方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
情人信
                      关规定。
息的承
  诺函
                           1、本人承诺按照目前与上海共创的签订的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
                      享有权利、义务,并承诺按照中通国脉的要求与中通国脉或上海共创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包括本次标的股权交割完
                      成的当年及随后的 4 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任职期限”)。
                           2、本人承诺在上海共创股权交割日前与上海共创签订竞业禁止协
                      议,本人在上海共创服务期间及离开上海共创后两年内(以下简称“竞
                      业禁止期间”,在上海共创任职未满任职期限,提前离职的,其竞业禁
                      止期间应为原设定的任职期限及原设定的任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
关于竞                (1)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上海共创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竞争的业
          标的公司
业禁止                务;
          核心人员
的承诺                (2)不在中通国脉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从事与上海共创及其控股子
                      公司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或者在这
                      种公司或企业拥有利益;
                      (3)不为与上海共创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所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
                      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提供咨询或顾问服务,透露或以任何方式帮助其了
                      解或知悉上海共创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等商业机密,通过利诱、
                      游说方式干扰上海共创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在职核心员工的劳动合同
                      关系,聘用上海共创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在职核心员工,或者其他损害
                      上海共创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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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与上海共创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发生直接或间接转
                      移上海共创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现有业务的商业接触;
                      (5)不从事其他任何有损上海共创及其控股子公司、中通国脉及其子
                      公司利益的行为。
                           3、本人如有违反中通国脉、上海共创及其控股子公司规章制度、
                      失职或营私舞弊损害上海共创利益等情形并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上海共创可解除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并
                      要求本人赔偿全部上海共创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4、本人或本人的配偶在上海共创任职的,本人或本人的配偶在前
                      述承诺的任职期限内自上海共创离职的,本人应当对中通国脉进行赔
                      偿。
                           5、本人或本人的配偶在前述承诺的竞业禁止期间内违反有关竞业
                      禁止的相关约定的,应当对中通国脉进行赔偿。
                          1、为避免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与中通国脉的潜在同业竞
                      争,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
                      中通国脉、上海共创及其下属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合作、受托经营或者
                      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中通国脉、上海共创及其下属企业相同、相似或
                      者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2、如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中通国脉
                      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则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将
关于避                立即通知中通国脉,并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中通国脉。
免同业                    3、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
          交易对方
竞争的                与或投资与中通国脉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承诺                    4、本人保证不利用对中通国脉及其下属企业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
                      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中通国脉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5、本人保证将督促上海共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遵守上述承诺。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中通
                      国脉所有;如因此给中通国脉或上海共创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
                      足额赔偿中通国脉或上海共创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7、本人承诺本人在中通国脉任职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或变
                      更。
                          1、本人目前没有从事、将来也不会利用中通国脉及其控股子公司
                      获取的信息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中通国脉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
关于避
          上市公司    施避免与中通国脉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免同业
          实际控制        3、如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中通国脉及其控股子公司外
竞争的
            人        的其他方获得与中通国脉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
  承诺
                      业务机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中通国脉
                      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
                      供给中通国脉及其控股子公司。若中通国脉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获得该
                      等业务机会,则本人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的方式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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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解决,且给予中通国脉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1、本人与中通国脉之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中
                      通国脉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
                      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与中通国脉依法签订规
关于减                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
少和规    上市公司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通国脉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价
范关联    实际控制    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
交易的      人        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通
  承诺                国脉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
                      交易非法转移中通国脉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
                          2、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中通国脉经
                      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1、本人在作为中通国脉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中通国脉及其控制的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
                      关联交易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
                      市场化原则、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通
关于减                国脉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少和规                    2、本人承诺不利用中通国脉的股东地位,损害中通国脉或上海共
范关联    交易对方    创的合法利益;不会利用自身作为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中通国脉、上海
交易的                共创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其他第三方或优先达成交易的权利。
  承诺                    3、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中通国脉的资
                      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中通国脉及其下属企业向本
                      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资金支持。
                          4、本人确认本承诺书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
                      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本人同意,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中通国脉或上海共创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中通国脉或上海共创因此遭受的全
                      部损失。
                          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泄露本次重组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以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关于不
                      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存在内
          上市公司    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
幕交易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
的承诺
                      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关于关    上市公司        1、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联关系                周才华、李海霞、徐征英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的声明                    2、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不存在向本企业推荐董
与承诺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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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企业与标的公司上海共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4、本企业与为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国
                      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1、除持有上海共创 60%股权、本人与李海霞为夫妻关系外,本人
                      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其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中通国脉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亦不存在向中通国脉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周才华
                          3、本人与中通国脉为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1、除持有上海共创 20%股权、本人与周才华为夫妻关系外,本人
                      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其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中通国脉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亦不存在向中通国脉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李海霞
                          3、本人与中通国脉为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1、除持有上海共创 20%股权外,本人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其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中通国脉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亦不存在向中通国脉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徐征英
                          3、本人与中通国脉为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1、本承诺人最近两年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目前不存
                      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本承诺人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述
                      下列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关于新
                          (2)收购人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板企
                          (3)收购人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业收购    上市公司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
事项的
                      司的其他情形。
  承诺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共创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控
                      股股东身份影响上海共创的独立性,保持上海共创在资产、人员、财
                      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利用上海共创违规提供担
                      保,不占用上海共创资金;自愿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上海共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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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本承诺人在本承诺函出具前 24 个月,与上海共创及其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发生交易的情况。
                          5、本承诺人在本承诺函出具前 24 个月,与上海共创之间不存在
                      对上海共创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
                      排。
                          6、本承诺人在本承诺函出具前 24 个月,不存在对上海共创的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安排或者其他任何类
                      似安排的情形。
                          7、本承诺人在上海共创就本次交易事宜停牌前 6 个月内,本承诺
                      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上海共创
                      股票的情况。
                          8、本承诺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关于变
                          本人将在上海共创的股东大会上,对关于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
更公司
          交易对方    监会核准后,上海共创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将上
形式的
                      海共创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承诺
                          1、人员独立
                          (1)保证中通国脉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中通国脉
                      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独立于中通国脉的劳动、人事
                      及薪酬管理体系。
                          (3)保证提名出任中通国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均
                      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人不干预中通国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
                      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2、资产独立
关于保                    (1)保证中通国脉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中通国
证上市    上市公司    脉的控制之下,并为中通国脉独立拥有和运营。
公司独    实际控制        (2)保证中通国脉与本人之间产权关系明确,中通国脉对所属资
立性的      人        产拥有完整权利,确保中通国脉资产的独立完整。
  承诺                    (3)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有中通
                      国脉的资金、资产;不以中通国脉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
                          (1)保证中通国脉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中通国脉及下属子公司
                      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中通国脉能够做出独立的财务决策,保证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不违法干预中通国脉的资金使用调度。
                          (4)保证不干涉中通国脉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1)保证中通国脉拥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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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的组织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保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中通国脉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不影响中通国脉的机构独立性。
                          (2)保证不违法干预中通国脉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
                      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业务独立
                          (1)保证中通国脉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
                      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违规干涉中通国脉的
                      业务活动,本人不超越董事会、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中通国脉的
                      决策和经营。
                          (3)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中通国
                      脉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中通国脉的关联
                      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照市场化原
                      则进行公平操作,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依法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关于本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次交易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填补被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摊薄即    上市公司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期回报    董事、高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措施能    级管理人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
够得到      员        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切实履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行的承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
  诺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关于交                    1、上海共创将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
易标的                金占用管理制度。
非经营                    2、如上海共创由于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而被银行或
          交易对方
资金占                任何其他第三方索赔,或者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本人将承担相关
用的承                责任并对标的公司予以足额现金补偿,以确保上海共创或中通国脉不
  诺                  会因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
                          1、收购人将依法履行《上海共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关于履                    2、如果未履行《上海共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
行被收                露的承诺事项,收购人将在上海共创的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购人所                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上
          上市公司
披露承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上海共创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诺事项                者道歉。
的承诺                    3、如果因未履行《上海共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上海共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收购人
                      将向上海共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5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摘要)


                          1、本人最近 5 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
董事、监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
事、高级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人
           标的公司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员关于
           董事、监       2、本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及未履行承诺,本人最近 5
涉及诉
           事、高级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讼、仲
           管理人员       3、本人不存在任何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能担任公
裁、处罚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情况的
                          本人郑重声明,上述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
承诺函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
                      导致的法律后果。
                          1、如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而导致合同无效,或导致上海共创受到
                      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形,本人将承担由此给上海共创及中通国脉造成的
有关合
                      损失。
法经营      周才华
                          2、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上海共创及其子公司需要为公司员
的承诺
                      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因为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承担罚款或
                      损失,本人愿无条件代上海共创承担上述所有补缴金额、承担任何罚
                      款或损失赔偿责任,保证上海共创不因此受到损失。



十一、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下
述安排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
易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
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交易的进展情
况。


(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36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
露。本次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交易
标的已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保拟收购资产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上市公司编制的
《重组报告书》已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北京国枫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三)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
关规定,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已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方案的表决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
进行投票表决。


(四)交易对方对交易标的运营情况的承诺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交易标的 2017、2018、2019 年期间的盈利情况进行
承诺,承诺期内,若交易标的实际盈利情况未能达到利润承诺水平,将由业绩补
偿方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上述业绩承诺及补偿情况请详见本报告书“第七节 本
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业绩承诺的安排为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提供了较强的保障。


(五)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

     1、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 2016 年、2017 年 1-6 月每股收益指标变动如下:

                                                                                   单位:元
        项目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备考)                增幅
      2016 年                 0.42                    0.58                     38%

   2017 年 1-6 月             0.08                    0.18                     125%



                                            37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摘要)



     公司本次收购的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较强,业绩处于上升态势。由上表可见,
假设本次资产收购已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完成,上市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基本每股收益相对本次交易前均有所上升。本次交易不会摊薄上市公司的当期
每股收益。

     2、公司对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成为一家颇具市场规模、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合作关系
稳定、能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化综合技术服务的通信技术服务商。但目前公司的地
域特征明显,业务范围较窄,客户相对集中。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从公司整体的角度来
看,公司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都将得到扩大,公司与标的公司需在企业文化、
经营管理、业务规划等方面进行融合,公司和标的公司之间能否顺利实现整合具
有不确定性,整合过程中如未能及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企业文化、组织模式、财
务管理与内控、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研发管理、业务合作及筹划等方面的具体整
合措施,可能会对本次交易双方在整合后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从而给股东及股
东利益造成一定影响。

     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规模将扩大,净资产规模将提高。根据
业绩承诺,标的公司上海共创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不低于 2,800 万元、
3,600 万元、4,600 万元,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 11,000 万元。若上述承诺
顺利实现,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指标将持续增厚。但是,若标
的公司承诺的业绩未按预期完全达标,上市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在短期内可能存在
一定幅度的下滑,因此公司的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

     3、公司对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防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上市公
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

     (1)加强经营管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38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摘要)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拥有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为实现标的公司既定
的经营目标,保持管理和业务的连贯性,使其在技术创新、提升服务质量、运营
管理方面延续自主独立性,公司将保持标的公司管理层团队基本稳定、给予管理
层充分发展空间。同时,为了使标的公司满足公司的各类规范要求,公司将向标
的公司输入具有规范治理经验的管理人员。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规模扩大且业务种类增加,管理难度和合规运营风险
加大,为保证重组后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公司将建立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
务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控股和全资子公司的即时财务监控,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规范运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
使用风险。

     (3)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
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等,完善了公司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以及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强化了投
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符合利润分
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带来持续
回报。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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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
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
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同时,公司提醒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
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交易标的的核心团队人
员对未来期间的任职情况和竞业禁止情况作出了承诺,上述核心团队人员的稳定
性将有助于交易标的未来的良好发展,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及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本公司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机构资格。




                                   40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摘要)



十三、标的资产曾参与 IPO 或其他交易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不存在最近三年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申请文件的情况。

     标的资产也并未参与除本次重组之外的其他并购重组交易。



十四、公司上市后相关主体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经核查中通国脉自 2016 年上市以来的公告文件,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上
文已述与本次重组有关承诺外,中通国脉上市后相关主体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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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
                                                                                                                                     承诺时
 承诺     承诺                                                                        承诺                                                    有履   是否及时
                           承诺方                                                                                                    间及期
 背景     类型                                                                        内容                                                    行期   严格履行
                                                                                                                                       限
                                                                                                                                               限
                                           (1)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世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
                                                                                                                                     股票上
         股份限   超、唐志元、李春田、张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市之日    是       是
           售     显坤、李全林、王振刚、   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
                                                                                                                                     起三十
                  张建民、于生祥、孟奇、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终止。
                                                                                                                                     六个月
                  曲国力、马思龙、田国华   (3)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自公司
与首次            王世超、唐志元、李春田、 三年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股票上
公开发   股份限   张显坤、王振刚、张建民、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市之日    是       是
行相关     售     于生祥、孟奇、曲国力、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起三十
的承诺                     马思龙          比例不超过 50%。
                                                                                                                                     六个月
                                                                                                                                     自公司
                                                                                                                                     股票上
         股份限   公司股东张利岩、范东焱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市之日    是       是
           售         等 39 名自然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起三十
                                                                                                                                      六月
         股份限   公司股东陈志军、孔晓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自公司
           售      等 129 名自然人股东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票上    是       是
                                                                                                                                     市之日




                                                                              42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起十二
                                                                                                                                       个月
                                                                                                                                      自公司
                                            公司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股票正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公司及控股股东关于稳                                                                                                式挂牌
          其他                              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自前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             是       是
                    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上市之
                                            日内,依据稳定股价预案制定、公告并开始实施具体方案。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间,如公
                                                                                                                                      日起三
                                            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年内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
                                            后 30 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确定。致使投资者在证
                                                                                                                                       长期
          其他             公司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否       是
                                                                                                                                       有效
                                            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
                                            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确定。致使投资者在证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长期
          其他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否       是
                      高级管理人员                                                                                                     有效
                                            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
                                            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长期
          其他         实际控制人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     有效    否       是
                                            依法回购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




                                                                               43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确定。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
                                           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股
                                           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1)预计未来 1 个月内公
         股份限                                                                                                                      票锁定
                           王世超          开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所持股              是       是
           售                                                                                                                        期满后
                                           份;(2)预计未来 1 个月内公开出售股票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
                                                                                                                                     两年内
                                           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相应的约束措施:(1)对于未能履行稳定股价
                                           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对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      长期
          其他              公司                                                                                                              否       是
                                           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有效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布公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补救措施;同时,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
                                           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对于未能履行其他承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
                  人、持股的董事、高级管   对于未能履行股份锁定期、减持价格或意向的承诺,本人将回购减持的股份,若回购价低于减持
                  理人员王世超、唐志元、   价,则所得收益(扣除手续费、税费等合理费用)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李春田、李全林、张显坤、 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3 个月,或本人所持
                                                                                                                                      长期
          其他    王振刚、张建民、田国华、 流通股自未能履行该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 3 个月锁定期。(2)对于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本             否       是
                                                                                                                                      有效
                      于生祥、孟奇         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并扣减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
                                           现金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3)对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人将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并扣减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




                                                                              44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分红,发布公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补救措施;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
                                           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股份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4)对于未能履行前述三项涉及的承诺,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致使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对于未能履行
                                           其他承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一、
                                           对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曲国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力、孙德良、刘朋孝、毛                                                                                             长期
          其他                             歉;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津贴或薪酬,扣减当年度及             否        是
                  志宏、张金山、马思龙、                                                                                             有效
                                           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发布公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补救措施;若致使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承
                           解子明
                                           担赔偿责任;本人如持有公司股份,该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二、对于未能履行其他承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如拟出售本人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股份公司均有优先
                                           购买的权利;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
                                           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2)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世超、   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股份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股
         解决同   唐志元、李春田、李全林、 份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3)本人保证及     长期
                                                                                                                                             否        是
         业竞争   张显坤、王振刚、张建民、 承诺除非经股份公司书面同意,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股份公司      有效
                  田国华、于生祥、孟奇     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4)本人将依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的规定向股份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
                                           门及时披露与股份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5)本人将不会
                                           利用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6)本人愿意承担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世超、   (1)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
         解决关                                                                                                                      长期
                  唐志元、李春田、李全林、 予本人及关联方(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除外,下同)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2)           否        是
         联交易                                                                                                                      有效
                  张显坤、王振刚、张建民、 对于与股份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方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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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国华、于生祥、孟奇   价原则,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3)本人将严格按照股份
                                         公司的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在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关联交易时,履行回避
                                         表决义务;(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股份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股份公司相
                                         应损失。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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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关于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的答复

     2017 年 8 月 24 日,公司本次重组经 2017 年第 49 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
核,未获通过。并购重组委对本次资产重组的审核意见为:标的公司未来年度预
测毛利率的合理性披露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条的规定。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要求,会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并购重组委就本次重组提出的审
核意见涉及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分析和整改落实,现将落实情况说明如下。

(一)标的公司报告期及未来年度毛利率预测情况

    产品名称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IDC 运营维护         50.26%    45.41%      44.90%     44.39%     43.40%    41.52%     40.99%
IDC 增值服务收入     76.17%    65.97%      64.86%     63.30%     62.61%    62.11%     61.69%
软件及系统集成       43.88%    37.37%      36.75%     36.12%     35.50%    34.87%     34.24%
综合毛利率           51.85%    44.70%      44.67%     44.47%     44.02%    43.16%     43.04%


     2017 年 1-6 月,上海共创的 IDC 运营维护业务毛利率、IDC 增值服务业务
毛利率、软件及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7.06%、68.66%、
46.03%、49.66%。

     对于 IDC 运营维护业务,上海共创预测的毛利率区间为 40.99%-44.90%,低
于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1-6 月的毛利率。

     对于 IDC 增值服务业务,上海共创预测的毛利率区间为 61.69%-64.86%,低
于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1-6 月的毛利率。

     对于软件及系统集成业务,上海共创预测的毛利率区间为 34.24%-36.75%,
低于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1-6 月的毛利率。

     综上,上海共创各项业务预测的毛利率均低于报告期的毛利率。

(二)对于标的公司各类业务毛利率预测方法及其合理性分析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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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标的公司毛利率的预测为间接计算得出。直接预测的数据为各类业务中
采购成本、人工成本、折旧与摊销这三类成本与收入的比例(根据标的公司业务
特性,可以将成本划分为这三类成本),从而可以计算得出各类业务的毛利率的
预测值。以下分别叙述。

     1、IDC 运维业务

     标的公司的 IDC 运维业务主要是向其甲方委托运维机房中基础设施提供运
维服务。是从硬件设备、软件、通讯保障等各方面保证 IDC 机房的稳定有效运
行。具体来说主要工作包括:机房温度、湿度、清洁等机房基础环境的保障,机
房消防、监控等机房基础安全的保障,机房各类固定资产的维护管理,机房各项
对外交流通信的管理维护,各项通信设备的软件升级维护及防病毒等工作,各项
设备应急故障响应、分析及排除支持、保障通讯全天候正常,保证各新增基础数
据网络接口正常调试开通,维护机房各项运行文档有序完备等。

     (1)外购成本

     IDC 运维业务的外购成本主要包括一些零配件及专用设备维护服务。总体而
言,该业务外购量不大,占该业务比例较小。

     该业务外购成本与收入的比例,2015 年、2016 年分别为 3.58%、9.14%,差
异较大,所以取前两年的高值作为以后预测的基础。2017 年该比例预测为 9.2%,
之后该比例每年增加 0.1%,即 2018-2021 年该比例依次为 9.3%、9.4%、9.5%、
9.6%。

     合理性分析:2016 年该比例较高主要原因为客户部分专用设备过质保期使
得标的公司当年对外采购维护服务较多,2017 年上半年该比例已经降为 6.07%,
大幅低于对于 2017 年的全年预测值。预测期该比例基于报告期最高年份的比例
并增加一定量进行预测,具备合理性,预计可以覆盖以后年度该业务的外购成本。

     (2)人工成本

     该业务人工成本与收入的比例,2015 年、2016 年分别为 45.81%、45.13%,
差异较小,所以取两者的平均数 45.47%作为以后预测的基础。2017 年该比例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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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为 45.47%,2018 年-2021 年该比例预测方法为 45.47%乘以 1.01、1.03、1.07、
1.08,得出的结果 2018 年-2021 年分别为 45.92%、46.83%、48.65%、49.11%。

     合理性分析:在 IDC 运维收入中,由于各机房人员配置较为稳定,所以报告
期该业务的人工成本占收入比例变化不大。考虑今后单个机房规模有增加趋势
(单个机房机架数量增加),而运维人员并不需要同比例增加,并考虑一定的平
均工资涨幅,该比例在预测期总体稳定且保持一定增长,是较为合理的。2017
年上半年该比例为 46.40%,与预测值差异不大。

     上海共创 2017 年 1-11 月 IDC 运营维护业务收入为 4,924.46 万元(本文所涉
及上海共创 2017 年 1-11 月财务数据均为未经审计数据),2017 年 1-11 月运维
业务人工成本占 IDC 运营维护业务收入比为 45.35%,2017 年度 IDC 运维人工成
本占收入比预测值为 45.47%,故 2017 年 1-11 月该业务实际发生人工成本占收
入比例在预测值范围内。

     截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上海共创 IDC 运维人员(按照在 IDC 机房中工作
人员统计)共 292 人,与 2016 年运维人数相同。2017 年新增机柜约 5300 个,
机房净增加 4 个,单位人员服务的机柜数量约为 130 个/人。因此随着 2017 年机
房及机柜的增加,当年运维人员并未同比例增加,故实际情况与上述运维人员不
需要同比例增加的预计相符。

     (3)折旧摊销

     标的公司 2016 年当年固定资产原值增加 12.32 万元,比 2015 年的当年增加
值增加 12%,根据标的公司未来展业无需大量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预计 2017
年-2021 年当年固定资产原值增加额比上年增加额增幅均为 2.5 万元,即
2017-2021 年各年固定资产原值增加额为 14.82 万元、17.32 万元、19.82 万元、
22.32 万元、24.82 万元。根据标的公司未来实际需求预测,未来预计不会增加大
量无形资产,预测 2017 年-2021 年每年增加无形资产为 25 万元整。根据既有的
折旧摊销政策及各业务之间的分配方法,折旧摊销金额/IDC 运维收入的比例
2017 年-2021 年预测分别为 0.43%、0.38%、0.36%、0.32%、0.31%。该比例在
2015 年及 2016 年分别为 0.13%、0.31%。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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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性分析:折旧与摊销成本与 IDC 运维收入的比例非常小,这是因为标的
公司开展此类业务不需大量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支持,预测期各年该比例与标
的公司报告期该比例没有巨大差异,较为合理。2017 年上半年该比例为 0.47%,
与预测值差异很小,且绝对值很小,对于该业务的成本无重大影响。

     (4)小结

     总体而言,该业务外购成本占收入比例较低,未来年度已基于报告期较高比
例年度进行预测;人工成本占收入比例由于该业务模式而较为稳定,预计未来不
会大幅波动,并预测了一定的涨幅;折旧与摊销成本占收入比例非常低,预测未
来将保持这一状况;所以对于该业务成本占收入比例的未来逐年略有增加即未来
年度该业务毛利率逐年略有降低的预测是合理的。

     2017 年上半年,该业务总成本占该收入的比例为 52.94%,低于 2017 年全年
预测数(55.10%),主要是对外采购成本占收入比例低于全年预测值较多。对于
2017 年成本比例的预测已经覆盖了 2017 年上半年实际发生的成本比例。

     2、IDC 增值业务

     上海共创的 IDC 增值业务,主要系向 IDC 机房用户提供的有别于上述机房
基础设施运维的增值服务,主要为有关客户服务器及其数据的服务。具体来说,
上海共创提供的 IDC 增值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攻击防护、用户数据防篡改、漏
洞检查、木马检查及其他各类数据应急响应等有关用户数据安全的增值服务,服
务器上架、搬迁、网络割接、数据连通、各类数据迁移等有关用户数据基础设施
保障的增值服务,以及一些电信业务代理业务。除电信业务代理外,IDC 增值业
务与 IDC 运维业务的主要区别在于,IDC 增值业务主要面向的是机房中的服务
器及其数据,而 IDC 运维业务主要面向的是机房基础设施本身(房屋、空调、
网络通讯设备、机架等),不涉及机架上的服务器。

     (1)外购成本

     该业务的外购成本主要是一些服务外包、代理分成、DDOS(分布式拒绝服
务)攻击防护月租费等,通常来说占比较小。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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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业务外购成本与收入的比例,2015 年、2016 年分别为 9.87%、7.92%。预
测 2017 年该比例为 2016 年该比例的 110%,即 8.72%。2018 年-2021 年的预测
方法为在 2015-2016 年平均数 8.90%的基础上按年增加比例,各年比例分别是
8.90%的 116%、125%、135%、145%,即 10.32%、11.12%、12.01%、12.90%。

     2017 年上半年该比例达到 18.26%,大幅高于 2017 年该比例预测数(8.72%)。
这是由于 2017 年上半年该业务超预期增长带来的特殊性。2017 年上半年该业务
收入为 592.70 万元,已经达到 2016 年全年的 114.85%,贡献的毛利已经达到 2016
年全年的 119.54%。由于该业务在 2017 年上半年增长超过预期,使得标的公司
在 2017 年上半年将一单存储数据迁移业务进行了较大金额的外包以在规定时间
履行合同义务,该笔外包金额为 94.34 万元,占当期该类业务外购成本的 87.15%,
排除这笔业务的特殊影响(同时减去收入和上述外包成本),2017 年上半年该
业务外购成本占该类收入的比例仅为 3.12%。

     合理性分析:该业务为标的公司未来将大力推动发展的业务,将增加人力资
源支持,除特殊情况外(比如 2017 年上半年)将尽量控制该业务的服务外包。
未来预计该业务中外购成本占收入的比例以上文所述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具备合
理性(该业务外购成本与人工成本有一定的替代关系,请参见下文关于该业务人
工成本预测合理性的分析)。

     (2)人工成本

     该业务人工成本于收入的比例,2015 年、2016 年分别为 13.96%、14.91%。
预测 2017 年该比例为 2016 年该比例的 120%,即 17.90%。2018 年-2021 年的预
测方法为在 2015-2016 年平均数 14.44%的基础上按年增加比例,各年比例分别
是 14.44%的 140%、150%、155%、155%,即 20.21%、21.66%、22.38%、22.38%。

     合理性分析:由于预测该业务未来不会持续采用大量外包方式来完成,除了
给运营商的代理分成、DDOS 攻击防护月租费成本外,主要由标的公司人员来完
成,另外考虑到标的公司预计未来在该业务将投入较多的人力资源从事该业务,
所以该业务人力成本占收入比例的预测为在 2015、2016 年基础上增加较高的比
例较为合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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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2017 上半年实际情况来看,该比例为 6.94%,大大低于 2017 年预测值,
这主要是上文分析的一笔业务外包造成,是 2017 年上半年该业务大幅增长导致
的特殊事项,预计未来不会大范围出现。

     (3)折旧摊销

     标的公司总体折旧与摊销成本的预测方法如上文有关 IDC 运维业务中折旧
摊销成本预测内容所述。根据标的公司折旧与摊销在各业务间的分配原则,IDC
增值业务 2017-2021 年各年折旧摊销成本与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8.52%、6.17%、
4.62%、3.50%、3.03%。

     合理性分析:该业务预计未来不使用标的公司固定资产,主要是外购软件(比
如主要为该业务服务的云安全信息服务系统、资产管理系统等)形成的摊销,摊
销的绝对金额预计从 2017 年的约 76 万元逐年增长到 2021 年的约 101 万元,但
是由于预计 IDC 增值业务收入增长较快,使得该业务折旧与摊销成本占收入的
比例逐年降低。

     2017 年上半年该业务折旧摊销成本与收入比例为 6.13%,低于 2017 年的预
测数,这主要是该业务当期大幅增长摊薄了折旧与摊销占收入的比例。

     (4)上海共创现有人员、技术、资金等资源情况可以满足预测收入大幅增
长的需要

     截至到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上海共创两年一期及近期 IDC 增值服务各类成
本占收入的比例情况列示如下:

                              2017 年          2017
            项目                                             2016 年         2015 年
                              1-11 月        上半年
                   外购成本       10.41           18.26            7.92            9.87
IDC 增值服
                    人工费        10.63            6.94           14.91           13.96
务成本占收
                   折旧摊销        5.90            6.13           11.19                -
入比例(%)
                   成本合计       26.94           31.34           34.03           23.83
IDC 增值服务收入(万元)        1,093.46         592.70          516.07          495.33

     该业务在 IDC 机房中完成,主要由上海共创 IDC 运维业务人员完成,占用
较少的公司资源,各类成本占收入比例均较小。日常工作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服务
性工作,无须大量资金支持。该业务的开展利用上海共创运维业务的人员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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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X24 小时在 IDC 机房提供服务的能力,一方面是公司未来着力推广的业务,另
一方面却不占用公司大量人员和资金、公司现有能力可以提供技术支持,这也使
得该业务增长较快且毛利率较高。

     由于 2017 年上半年上海共创将一单存储数据迁移业务进行了较大金额的外
包以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该业务外购成本增加,但是 2017 年下半
年未出现上述情况,所以该业务人工费比例略有上升、外购成本大幅下降。

     综上,该业务的增长并不需要上海共创同比例投入资源,使得 2017 年以来
随着该业务的增长,各项成本占收入的比例呈现下降趋势。上海共创现有资金、
技术资源,预计可以保障公司 IDC 增值业务的预期增长;上海共创 IDC 增值业
务所需人员不属于市场紧缺人员,未来适时增加相关人员(对该业务来说主要是
新增机房派驻的新增运维人员)不存在障碍,不存在由于相关人员增加不及时导
致阻碍 IDC 增值业务大幅增长的情况。

     (5)未来增加人力资源支持不影响 IDC 增值业务人力成本预测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上海共创 IDC 增值业务的人工成本占收入的比例从
2017 年到 2021 年预测值为 17.90%、20.21%、21.66%、22.38%、22.38%。由于
上海共创 IDC 增值业务的业务特性(主要由 IDC 运维人员完成,占用较少公司
资源),以及根据上海共创报告期以及 2017 年 1 月至 11 月实际发生成本比例情
况,该业务人工费未来实际发生比例预计将在上述预测比例范围之内,《资产评
估报告》预测较为谨慎,预计不会发生为该业务增加人力资源支持而导致人力成
本占收入比例超出预期的情况。

     (6)小结

     该业务的实质使得该业务的服务外包和该业务使用标的公司自身员工是互
为替代的关系,2015 年、2016 年、2017 上半年,该业务外购及人工成本合计占
收入比例分别为 23.83%、22.84%、25.21%,呈现一个较为稳定的状态。预测期
2017-2021 年该业务外购及人工成本合计占收入比例分别 26.61%、30.53%、
32.78%、34.39%、35.28%,均超过报告期比例,且逐年较大幅上涨。2017 年上
半年数值(25.21%)低于 2017 年全年预测数(26.61%),该业务外购及人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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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预测方法较为合理,预计未来年度预测值能覆盖该业务未来外购及人工成
本。

     2017 年上半年,该业务总成本占该收入的比例为 31.34%,低于 2017 年全年
预测数(35.14%),主要是当期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使得当期折旧摊销成本与收
入的实际比例大幅低于当年预测值。对于 2017 年成本比例的预测已经覆盖了
2017 年上半年实际发生的成本比例。

       3、软件与系统集成业务

     上海共创的软件及系统集成业务主要包括“运营商”业务支撑软件的开发及
测试业务、各类智能化系统集成项目(主要集中在视频监控领域)、以及其他零
星小额系统集成服务。上海共创的系统集成的服务内容主要集中在技术服务上,
相关硬件设备通常不完全由上海共创采购,上海共创主要负责设计实施方案、软
件的配置、定制软件、系统安装部署、以及系统调试、培训等技术服务。

     (1)外购成本

     该业务外购成本与收入的比例,2015 年、2016 年分别为 19.06%、39.83%。
2017 年-2021 年的预测方法为在 2016 年基础上按年增加比例,各年比例分别是
39.83%的 101%、102%、103%、104%、105%,即 40.22%、40.62%、41.02%、
41.42%、41.82%。

     合理性分析:该业务的外购主要是外购硬件、软件外包、安装等服务的外包,
根据项目内容与条款、以及标的公司人手配置的不同,外购内容差异较大,这也
使得报告期该业务外购成本占收入的比例波动较大。2016 年该比例较大的原因
为当年软件及系统集成业务大幅增长,标的公司为了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将较大
比例的工作内容进行外包(2016 年该业务外购成本中软件及服务外包成本占收
入的比例为 29.16%,相比较 2015 年该比例为 10.70%)。预测期在 2016 年这一
较高值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定比例进行预测,较为合理。

     2017 年上半年标的公司根据 2016 年情况,标的公司提前计划并为该业务安
排较多人力资源,使得 2017 年上半年外购成本占收入比例降为 22.17%,大幅低
于 2017 年全年预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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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工成本

     该业务人工成本与收入的比例,2015 年、2016 年分别为 37.63%、22.80%。
2017 年-2021 年的预测方法为在 2016 年该比例基础上按年增加比例,各年比例
分别是 22.80%的 101%、102%、103%、104%、105%,即 23.03%、23.26%、23.48%、
23.71%、23.94%。

     合理性分析:考虑到,该业务人工成本与外购成本(主要是其中的软件与服
务外包)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预测期根据 2016 年大幅提高的外购比例从而对
于未来年度外购成本比例进行了预测,从合理性上考虑,人工成本的预测也同样
基于 2016 年的数值。

     2017 年上半年该比例为 31.76%,高于 2017 年的全年预测值,这主要是由于
2017 年标的公司提前计划安排了对于该业务的人力资源所致,这也如上文所述
使得外购比例大幅度下降。

     (3)折旧摊销

     根据该业务特性,预计未来该业务无需使用标的公司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预测该部分成本未来为零。

     (4)小结

     该业务与 IDC 增值业务类似,外购尤其是其中的软件及服务外包成本和该业
务使用标的公司自身员工呈现较显著的互为替代关系,2015 年、2016 年、2017
上半年,该业务外购及人工成本合计占收入比例分别为 56.69%、62.63%、53.93%,
呈现一个较为稳定的状态。预测期 2017-2021 年该业务外购及人工成本合计占收
入比例分别 63.25%、63.88%、64.51%、65.13%、65.76%,均超过报告期比例,
且逐年上涨。2017 年上半年数值(53.93%)低于 2017 年全年预测数(63.25%),
该业务成本的预测方法较为合理,预计未来年度预测值能覆盖该业务成本。

(三)与同行业被并购标的公司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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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以 IDC 业务为主业的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为服务
器托管、租用以及相关增值服务,与上海共创的主营业务差异较大,该等标的公
司预测期的毛利率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    报告期    预测期     预测期     预测期    预测期     预测期
     项目
                   第1年     第2年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光环新网收购
                    45.70%   41.92%    38.95%     51.43%     54.95%     57.88%     59.31%
中金云网
科华恒盛收购
                    22.14%   28.86%    26.81%     26.81%     26.81%     26.81%     26.81%
天地祥云
广东榕泰收购
                    23.70%   40.46%    44.66%     42.70%     42.32%     42.12%     41.97%
森华易腾
华星创业收购
                    29.15%   34.80%    33.83%     32.40%     32.62%     33.52%     34.36%
互联港湾
浙大网新收购
                   34.47%    34.45%    39.83%     40.25%     39.86%     41.46%     42.66%
华通云数据
湖北蓝鼎收购
                   13.32%    28.72%    28.94%     29.15%     30.47%     31.33%     32.44%
高升科技
高升控股收购
                   22.28%    49.16%    71.34%     67.77%     70.29%     70.56%     71.10%
莹悦网络
    平均值         27.25%    36.91%    40.62%     41.50%     42.47%     43.38%     44.09%
中通国脉收购
                   51.85%    44.70%    44.67%     44.47%     44.02%     43.16%     43.04%
上海共创
资料来源:上述公司数据来源于其公开披露的收购报告书和评估报告。
注:中金云网、森华易腾、高升科技的报告期第 1 年为 2013 年,预测期第 1 年为 2015 年;
华通云数据、莹悦网络的报告期第 1 年为 2014 年,预测期第 1 年为 2016 年;其余标的公司
报告期第 1 年为 2015 年,预测期第 1 年为 2017 年。

     如上表所示,可比标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预测期毛利率逐年略有下降、持
平、略有上升的情况均有。在被并购时上述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中金云网、
华通云数据的主营业务为通过自建 IDC 机房向客户提供机房资源租用及一些增
值服务等;天地祥云、森华易腾、互联港湾、高升科技的主营业务为通过租用 IDC
机房向客户提供机房资源租用及一些增值服务等;莹悦网络主营业务为“虚拟互
联网业务”,利用自建网络节点为客户提供将分布于异地多处机房、服务器连接
起来成为企业专用网络的业务。

     上述可比被并购标的公司业务模式不尽相同,所以报告期及预测期毛利率的
绝对水平及变化趋势呈现出不同的状态。中金云网、华通云数据、莹悦网络对于
自建机房、网络节点设备一次性投入较大,但是后续支出较小,呈现出毛利率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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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平相对较高、且逐步上升的态势。其他公司主要通过租用机房及网络带宽资
源为客户提供服务,一次性投入小,但后续每年支付租金等费用较高(租金需满
足资产所有人的折旧费用及一定的利润率),这类公司毛利率绝对水平相对较低,
且呈现相对稳定的状态。

     上海共创的业务模式与上述公司不同,上述公司为利用自建或租用的机房、
设备、带宽等资源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上海共创主要是利用人力资源为客户提
供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数据的运维服务,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服务等(主要成本
系人工及外购、外包费用)。虽然上海共创的未来年度预测毛利率略高于选取的
被并购标的公司平均值,但分盈利模式来比较的话,上海共创的预测期毛利率低
于上述公司中依赖自建机房自购设备运营公司的预测期毛利率平均水平,高于依
赖租赁资源运营公司的预测期毛利率平均水平。

     综上,上海共创预测期毛利率水平略高于选取的可比被并购标的公司平均值
具有其合理性;上海共创将预测期的毛利率预测为逐年略有下降的趋势,与可比
被并购标的公司预测期平均毛利率逐年略有上升没有重大差异,且较为谨慎。

(四)标的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

     1、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业务的选取

     上海共创所经营的业务为 IDC 运营维护、IDC 增值服务、软件及系统集成服
务,营业成本以人力成本以及服务外包成本为主;而除天玑科技外下表所列同行
业上市公司的 IDC 业务主要是服务器托管、租用以及相关增值服务,需自建或
租用机房、租用机柜、购买基础运营商的带宽资源等,成本主要集中在机柜采购
或租赁、带宽采购、能源、折旧等方面,商业模式差异较大。报告期内,同行业
公司 IDC 相关业务毛利率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16 年                   2015 年
     300383                光环新网                         52.50%                 51.17%
     300017                网宿科技                         23.90%                 25.04%
     600804                鹏博士                           44.93%                 35.41%
     603881                数据港                           41.93%                 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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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245              天玑科技                         45.67%                 46.31%
                 平均值                                     41.79%                 40.00%
       835160              上海共创                         44.70%                 51.85%
         注 1:同行业公司数据来源于其公布的定期报告;

     有关光环新网的毛利率:该公司“IDC 及其增值服务”为利用自建机房且整合
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资源,向客户提供服务器托管所需机柜、带宽资源,以及
其他增值服务。选取该业务作为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之可比业务。表中为该业务
毛利率。

     有关网宿科技的毛利率:该公司 IDC 业务主要内容为利用运营商机房资源为
客户提供服务器托管与互联网接入服务。选取该业务作为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之
可比业务。表中为该业务毛利率。

     有关鹏博士的毛利率:该公司互联网增值业务包括数据中心业务以及其他增
值业务,其中主要是数据中心业务,该公司数据中心业务主要是利用自建机房及
运营商带宽资源为客户提供 IDC 机房服务。选取该业务作为标的公司的可比公
司之可比业务。表中为该业务毛利率。

     有关数据港的毛利率:该公司 IDC 服务业主要为通过自建机房为客户提供
IDC 服务。选取该业务作为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之可比业务。表中为该业务毛利
率。

     有关天玑科技的毛利率:该公司 IT 基础设施服务包括:支持与维护服务、
外包服务、专业服务,主要内容包括对于客户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如服务器、系
统软件等)的日常运维的外包、故障响应及排除、定期检查、系统咨询、系统部
署及搬迁、以及其他相关服务。选取该业务作为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之可比业务。
表中为该业务毛利率。

       2、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业务与标的公司的对比

     上述选取的可比公司的可比业务中,光环新网、网宿科技、鹏博士、数据港
的 IDC 业务均为向客户提供 IDC 基础设施本身,即向客户提供 IDC 机房(用于
放置客户自己的服务器)或者服务器等基础设施的租用等业务,除了网宿科技主
要利用运营商的机房向客户提供业务外,光环新网、鹏博士、数据港主要利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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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机房提供服务,从而使得网宿科技此业务毛利率较低(需要向运营商支付机房
的使用费用),而其余三家公司此业务毛利处于较高的水平。

     上海共创为服务类型公司,其业务主要成本来自于人力成本及服务外包成
本。而上述四家公司的 IDC 业务主要是服务器托管、租用以及相关增值业务,
需自建/租用机房、购买基础运营商的带宽资源等,成本主要集中在机柜、能源、
折旧、带宽等方面,商业模式不尽相同。

     天玑科技的“IT 基础设施服务”业务与上述四家公司不同,其不提供基础设
施,而是提供对于基础设施的运维等服务,该业务毛利率处于较高水平。该公司
此业务与标的公司业务更具可比性。两者之间的差别为:标的公司的业务尤其是
IDC 运维业务更多的是面向 IDC 机房,保证机房基础环境的持续可用(标的公
司的 IDC 增值业务更多的是面向机房中的服务器);而天玑科技的业务基本针
对的是机房中的服务器及其系统软件的部署、及其持续稳定运行。

     3、小结

     同行业五家上市公司中,除了天玑科技之外,盈利模式与标的公司差异较大,
类同于收取租金、托管费、带宽费及电费的模式;天玑科技的“IT 基础设施服务”
业务与标的公司更加可比,标的公司报告期及预测期的毛利率与天玑科技也较为
类同。

(五)总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1)对于标的公司的毛利率的预测基于对于其各类
业务成本的分析及预测,基于标的公司的业务实质做出的未来年度成本占收入比
例的预测是合理且偏向谨慎的;(2)对于标的公司毛利率的预测,与同行业被
并购标的公司对比,从报告期及预测期的毛利率趋势来看,没有显著差异;(3)
通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业务进行对比,标的公司预测期毛利率与业务上接近
的天玑科技对比,较为类同。

     综上,对于标的公司未来年度毛利率的预测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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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

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世超、唐志元、李春田、张显坤、李全林、
王振刚、张建民、于生祥、孟奇、田国华等 10 人,该 10 名股东为一致行动人。
该 10 名股东无其他一致行动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如下:

     1、本次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
备可操作性,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总体安排。

     2、本次重组方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
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经过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
评估机构的审计和评估,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
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通过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提高公
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对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充分保障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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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情况如下表所示,公司监事解子明以及独立董事张金山、毛志宏、刘朋孝、孙
德良均未持有公司股票。


    姓名                         职务/岗位/关系                        持股数量(股)


   王世超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8,383,500

   张显坤            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2,008,500

    孟奇              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1,017,000

   李春田                  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                     2,008,500

   唐志元                  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                     2,008,500

   王振刚                       实际控制人、董事                          2,008,500

   于生祥                       实际控制人、董事                          1,488,000

   张建民                       实际控制人、董事                          1,711,500

   李全林                          实际控制人                             2,008,500
   田国华                          实际控制人                             1,561,500
   曲国力                          监事会主席                             1,612,500
   马思龙                             监事                                1,240,500
   张利岩                           副总经理                               793,500


     上述持股人员所持股票皆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及公司上市后公司公积金
转增之股份(该部分遵守同样锁定期及减持规则),上述人员都承诺所持股票在
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减持,即 2019 年 12 月 2 日为解禁日。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进程,预计上述人员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无可以减持股
票,且上述人员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并无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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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本报
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关注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取消的风险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
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
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公司存在
因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终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风
险。

       此外,本报告书公告后,若标的资产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不可预知的重大
影响事项,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的风险,或即使继续进行将需要重新估值
定价的风险。



二、审批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重组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批通过,尚需履
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取得证监会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本次交易能否
取得上述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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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资产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

     提请投资者关注标的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净利润预期将呈现较
快增长的趋势,但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监管政策变化等原因,标的公司存在可能
无法实现预期业绩的风险。尽管《资产购买协议》中约定的业绩补偿方案可以较
大程度地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降低收购风险,但如果未来标的公司
在被上市公司控股后出现经营未达预期的情况,则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
业绩和盈利规模。



四、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减值风险

     根据交易双方已经确定的交易价格,标的资产的成交价格较账面净资产增值
较高,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同时,由于本次股权购买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
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该等商誉不作摊销处理,
但需要在未来每年会计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本次股权购买完成后公司将会确认较大额度的商誉,若标的资产未来经营中
不能较好地实现收益,那么收购标的资产所形成的商誉将会有减值风险,从而对
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业务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中通国脉的全资子公司。从公司整体的角
度来看,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都将得到扩大,公司与标的公司需在企
业文化、经营管理、业务规划等方面进行融合,公司和标的公司之间能否顺利实
现整合具有不确定性,整合过程中如未能及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企业文化、组织
模式、财务管理与内控、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研发管理、业务合作及筹划等方面
的具体整合措施,可能会对本次交易双方在整合后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从而给
股东及股东利益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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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标的公司所在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当前,我国互联网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IDC 行业是互联网行业发展
的基础设施,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诱人的市场前景将有可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进入这一领域,IDC 行业未来可能面临竞争加剧的情况。

     上海共创目前处于快速成长期,业务模式处于快速发展和调整时期。若上海
共创不能正确把握市场和行业的发展趋势,不能根据行业特点、技术发展水平和
客户需求及时进行技术和业务模式的创新,不能有效扩大客户拓展力度,则存在
经营业绩不如预期的风险。



七、电信运营商采购政策调整的风险

     目前,标的公司主要客户电信运营商对 IDC 技术服务主要采用商务洽谈、
招投标、比选等方式进行采购。未来,电信运营商可能会根据市场环境、行业政
策调整内部的采购政策,这可能会影响标的公司是否能取得充足的业务合同。

     多年以来,标的公司与电信运营商建立了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并积极加
强自身服务能力的提高,不断积累经验,提高技术水平,为电信运营商提供全面
的 IDC 技术专业服务。但是,如果电信运营商对采购政策进行调整,而标的公
司未能作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导致取得的业务合同减少,这将会给标的公司的业
务拓展和经营业绩带来一定风险。



八、市场竞争导致服务价格波动的风险

     目前,我国 IDC 技术服务市场竞争激烈。电信运营商对采购的技术服务组
织招投标、比选,由于自身服务能力、技术水平、业务规模、人员构成等方面的
不同,各 IDC 技术服务商为取得订单会选择不同的定价策略,导致行业的竞争
日益激烈、实际服务价格随之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

     近年来,标的公司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和业务规模,不断提高综合技术服务能
力,增强竞争优势。但是,实际服务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
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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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核心人员流失的风险

     IDC 技术服务是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服务(涉及安保、供电、制冷、环境、
网络、系统、数据库等),其中信息安全,灾难恢复,系统资源优化等都需要较
高的技术要求,其发展与更新速度较快,行业技术门槛越来越高,对知识条件具
有敏感性,存在一定的人才资源依赖性。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不能对此类人才
形成有效的管理或者不能持续聚集各类优秀人才,将对标的公司未来的发展造成
障碍。



十、成本上升的风险

     IDC 技术服务业务的主要成本为人工成本,近年来,国内人工成本不断上升。
标的公司不断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培养优秀的技术人才,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同
时积极优化业务结构,加强成本控制,稳定提高标的公司的利润水平。但是,如
果人工成本持续上升,将直接影响到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



十一、单一客户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6 月,标的公司对中国电信及其关联公司的销
售收入分别为 5,022.01 万元、6,589.17 万元、3,112.52 万元,占标的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2.67%、87.73%、70.53%,单一客户收入占比较高,标的
公司对其存在一定程度的业务依赖。中国电信作为标的公司最重要的客户,如果
未来发生客户流失或自身经营不善,将给标的公司业绩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



十二、市场开拓风险

     为了实现标的公司业务的外延增长,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标的公司的
盈利水平,标的公司在巩固上海本地市场的份额基础上计划向江苏、浙江等邻省
的 IDC 市场进行开拓,标的公司在 IDC 业务的的市场推广、客户群的开发及对
接上,将存在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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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标的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经营的 IDC
技术服务业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畴,根据《企业所
得税法》等的规定,上海共创符合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定条件,
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提出复审申请,通
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如果上海共创未来未能通过高新技术
企业复审,则将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后年度的净利润将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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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一)通信行业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

     包括通信网络技术服务行业在内的通信行业是我国实现工业化和信息化战
略的重点发展行业之一。国家相关各部门为支持行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发展
的产业政策,极大地拉动了通信技术服务业的发展。《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
(2016-2020 年)》中提出到 2020 年,信息通信业整体规模进一步壮大,综合
发展水平大幅提升,“宽带中国”战略各项目标全面实现,基本建成高速、移动、
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初步形成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
的现代互联网产业体系,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新兴业态和融合应用蓬勃发展,
提速降费取得实效,信息通信业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全面提升,在推动经济
提质增效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更为突出,为建设网络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
速降费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进一步确立了“宽带中国”在我国的战略地位,并对未
来的发展进行了规划。《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宽带接
入网业务开放试点方案》等政策引入民间资本,开放宽带市场,扩大试点城市,
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通信市场活力,刺激基础运营商加快转型与创新,促进行业的
蓬勃发展。

(二)“互联网+”计划的实施及 5G 技术的迅速发展使通信网络技术

服务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了实施网络强国战
略、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等一系列重大
战略部署,明确提出了以信息化为支撑,深化电子政务,服务党的建设,创新社
会治理,推进善治高效的国家治理体系等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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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工业 4.0、工业互联网等概念的迅速兴起,数字化、
信息化、智能化成为现代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提出,也
将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与推广。“互联
网+传统行业”的发展模式,必然成为未来各行业重点探索的发展重心。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正在加速与诸多行业的深度融合,无论是推进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中国制造 2025”以及“一带一路”战略,
还是共同推进高速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互联网+”在现代农业、智能制造、
商贸流通、政务服务、惠民服务、创业创新等领域的应用水平,都需要作为基础
通信产业加速产业升级,为此中国三大运营商已达成构建新一代网络的共识,下
一代 5G 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更加广泛的移动互联构建基础,通信技术服务行业
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处于重要的机遇期

     随着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视,对云计算、5G 网络的积极推进,国内
IDC 市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一方面,基于云计算的数据中心建设进一
步推进,并成为不少政府园区关注引进的重点,另一方面,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应
用发展迅速,SNS、电子商务、视频等业务的大规模增加给 IDC 市场带来了持续
的需求。

     在 IDC 建设投入上面,首先三大运营商持续加大对新机房的投入,并将一
部分原来由各省控制的资源划归集团统一管理,以提升大客户的销售能力。其次,
第三方 IDC 公司大量新建机房,新建投产的数据中心总规模达到前 3 年的总量。
再加上 IDC 牌照放开后,阿里云、腾讯云、华为等巨头进入市场,以基础资源
出租的公有云市场增长迅速,直接拉动 IDC 市场快速增长。目前全国最活跃、
最体系化的 IDC 公司和运营商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IDC 行业经
历了转型、整合、多元化发展阶段后,逐渐变得规范、有序。

     同时,随着智慧城市建设、物联网和第三平台技术的应用持续深化,未来云
计算、大数据技术将会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另外,中国电子政务已进入以云计算
促进资源整合、业务协同和集成应用的新阶段,广阔的市场空间将进一步吸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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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资本注入云计算、大数据领域,IDC 行业已经进入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未来发
展持续向好。

(四)国家政策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并购重组是企业之间通过资源整合激发战略协同效应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
实施并购重组,能够将优质资源和业务嫁接到资本市场,以资本力量推动上市公
司和被并购企业融合发展、做强做大,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我国现阶段的宏观环境有利于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一方面,我国宏观经
济处于转型调整期,企业间的兼并重组是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整合的高效手
段;另一方面,实体企业融资成本偏高,优质的中小企业需要通过融入资本市场
来解决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因此,上市公司凭借自身优势进行产业并购,
能够实现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双赢的局面。

     2010 年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发〔2010〕27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
见》(国发〔2014〕14 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等文件,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
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强化资本市场的产权定价和交易功能,尊重企
业自主决策,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并购,破除市场壁垒和行业分割,实现公司
产权和控制权跨地区、跨所有制顺畅转让。公司将抓住这一有利的政策机遇,充
分利用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并购融资功能,实现公司的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
发展。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一)优化业务结构,推动业务转型升级

     中通国脉作为国内专业的通信技术服务商,自设立以来始终专注于通信技术
服务主业,致力于为基础电信运营商和通信设备商提供涵盖核心网、传输网和接
入网等全网络层次的通信网络工程和维护综合技术服务。公司提供的通信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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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主要包括通信网络工程服务和通信网络维护服务两大类型。其中通信网络工程
服务是指核心网、传输网和接入网等全网络层次的通信线路、通信管道等的建设,
以及通信设备的安装与调测等服务,是目前公司的业务重心。公司具备住建部颁
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工信部颁发的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
施工,各种规模的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择、
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业务。

     上海共创是一家专业从事 IDC 运营维护、IDC 增值服务和软件及系统集成
服务的公司,上海共创拥有一支较高水平的人员队伍,其中主要管理人员来自华
为等通讯行业领先企业,和上海电信、信息网络等核心客户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
作关系,承接代理了电信网络相关的前端和后端业务,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
高度评价。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共创的 IDC 运营维护、IDC 增值服务和软件及系统
集成服务业务将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形成良性补充,上市公司的通信技术服务
主业结构更加完整。本次交易将优化上市公司的收入结构,开拓新的业务增长点,
增强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共创将成为上市公司子
公司,可以利用上市公司平台,积极扩大品牌宣传、开拓全国市场,缓解资金瓶
颈对企业发展的制约,抓住“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及 5G 技术的迅速发展的
战略机遇,实现和巩固行业领先地位。


(二)发挥协同效应,促进公司业务拓展

     1、市场协同

     上市公司的销售渠道主要集中于东北、华北、华南地区,上海共创的销售渠
道主要集中于华东地区。上市公司与上海共创两家公司的业务区域基本互补,收
购完成后,可共同覆盖到全国的大部分经济发达省份,特别是长三角、珠三角、
京津冀地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和上海共创可以共享双方的客户资源、销售渠道,
在双方原有的客户基础上实现交叉销售,在更好地服务客户的同时,促进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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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增长。上市公司和上海共创可以通过营销区域的互相渗透,实现销售业绩的
增长,另一方面还可以共同开拓新客户,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综合化以及更有竞
争力的服务。

     (1)上市公司通信技术服务经营资质情况及获准经营业务覆盖范围,与标
的公司经营资质的异同

     1)上市公司获得经营资质及获准经营业务覆盖范围

     上市公司拥有从事通信技术服务的经营资质及其获准的经营业务覆盖范围
如下:

             发证机                                  有效期截止   资质等      资质对应的业务范
  资质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关                                        日         级               围

                                                                  通信工程
建筑业企业
              住建部       D122091713   2017.02.21   2021.06.22   施工总承           ---
  资质证书
                                                                   包壹级

                                                                  电子与智
建筑业企业   吉林省住                                             能化工程
                           D222014328   2017.02.23   2022.02.06                      ---
  资质证书     建厅                                               专业承包
                                                                    壹级

                                                                             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
                                                                  建筑智能
                                                                             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
工程设计资   吉林省住                                             化系统设
                           A222006474   2016.8.22    2018.12.31              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
   质证书      建厅                                               计专项乙
                                                                             目管理和相应的技术
                                                                     级
                                                                             与管理服务。

通信网络代
 维(外包) 中国通信
                        2014XL0080JR0   2014.12.12   2018.12.11     甲级        通信线路专业
  企业资质   企业协会
  等级证书

通信网络代                                                                   通信基站专业【主设
维(外包)   中国通信                                                        备、附属设备、配套
                        2014JZ0079JR0   2014.12.12   2018.12.11     甲级
企业资质等   企业协会                                                          设备、室内分布系
   级证书                                                                            统】


     上市公司取得的上述主要经营资质未对其从事的经营区域范围进行限制,上
市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通信技术服务。

     2)标的公司获得经营资质及获准经营业务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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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公司目前所开展的业务无需取得资质许可。

     但标的公司计划在上海及江苏地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主要为因特网数据中
心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因此需要相关资质。为了便于将来开展该等业务,
标的公司已经取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1-20160556)。

     上述标的公司的业务资质更详细情况请参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
本情况/十二、主要经营资质情况”。

     3)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获得经营资质的异同

     上市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主要为提供通信网络工程施工,其经营资质主要为开
展通信网络工程施工服务相关的经营资质。而标的公司现阶段主要从事 IDC 机
房运营维护、IDC 增值业务、软件及系统集成业务,无需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证
书。虽然两者所服务的客户主要为电信运营商,但两者所从事业务领域范围存在
一定的差异性,因此需具备的经营资质不同。

     (2)收购完成后市场协同效应的实现路径

     据上所述,上市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通信技术服务业务,同时上海共创
开展 IDC 运营维护、IDC 增值服务和软件及系统集成服务等业务无需取得经营
资质许可。因此,上市公司及上海共创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现有业务,不受区域
限制。

     上市公司作为国内专业的通信技术服务商,致力于为基础电信运营商和通信
设备商提供涵盖核心网、传输网和接入网等全网络层次的通信网络工程和维护综
合技术服务,其服务的区域主要集中于东北、华北、华南地区。上海共创是一家
专业从事 IDC 运营维护、IDC 增值服务和软件及系统集成服务的公司,其服务
的区域主要集中于华东地区,客户主要为基础运营商。

     基于上市公司与上海共创两家公司存在共同的客户群体,本次收购完成后,
能够合理地利用彼此的市场渠道和营销网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节约销
售费用,共同实现在各自业务市场的拓展。一方面,上市公司利用上海共创在华
东地区的客户资源,逐步将其通信网络工程施工服务等业务扩展至华东地区;另
一方面,上海共创依托上市公司在东北、华北、华南等地区的客户资源,将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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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扩展至上述区域范围,从而实现了各方业务在对方市场区域的逐步渗透,在原
有客户基础实现交叉销售,在更好的服务客户的同时,促进双方的业绩增长;另
一方面,双方还可以共同开拓新客户,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综合化以及更有竞争
力的服务。

     2、管理协同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管理输出来完善标的公司的治理结构、内
部控制制度以及业务流程,实现双方的管理协同。在保持标的公司独立经营地位
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将通过股权锁定期的安排及奖励计划对标的公司核心团队做
好约束和激励,为管理协同的有效发挥奠定基础。

     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将获得 IDC 技术服务领域内优秀的管理、技术、研
发、销售人才,有效服务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与公司独立开拓 IDC 类业务,
重新招聘相关人才相比,本次并购产生的管理协同将极大降低管理、运营风险。

     3、财务协同

     本次收购的标的资产具有较强盈利能力和前景,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
价值并为股东带来更好的回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
力均将得到提高,为上市公司更好的回报投资者创造了条件,也使上市公司通过
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具备了良好基础。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依赖于自有资金发
展。随着本次交易的完成,上市公司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利用上市公司的平台,
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提高标的公司的贷款能力,更容易通过间接融资方式获得外部
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同时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充分利用上市公
司的融资功能,通过直接融资方式选择多样化的债权或股权融资工具,实现公司
资本结构优化。


(三)收购优质资产,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发展通信网络工程建设和维护业务的同时,将
在原有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拓展 IDC 运营维护、IDC 增值服务和软件及系统集成
服务领域,围绕通信技术服务产业提供全方位的产品和服务,形成多轮驱动、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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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完整的发展格局,能够有效规避依赖单一业务的经营风险,保障公司整体业绩
的持续增长。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共创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公司资产规模、收入利润规模都将得到提升。本次交易将为上市公司培
育新的业绩增长点,进一步增强公司未来整体盈利能力,进而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更好地回报股东。



三、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

     1、2017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正在筹划重
大事项,股票自 2017 年 3 月 14 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在此次停牌后复牌前每五个
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情况。

     2、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由于相
关事项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3
月 28 日起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

     3、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信息披露前 20 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未超
过 20%,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
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4、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与各中介机构分别签订保密协议,初步安排项
目工作时间表,启动尽职调查工作。

     5、2017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
告》,申请延期复牌。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4 月
13 日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1 个月。

     6、停牌期间,公司每周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7、2017 年 5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
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延期复牌的议案》,同时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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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5 月 15 日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1 个月。

     8、停牌期间,公司每周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9、2017 年 6 月 2 日,中通国脉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10、2017 年 6 月 2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
买协议》。

     11、2017 年 6 月 19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12、2017 年 10 月 24 日,中通国脉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

     13、2017 年 11 月 2 日,中通国脉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标的公司的决策过程

     2017 年 6 月 1 日,上海共创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全体股东向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公司 100%股权暨公司性质
整体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拟附条件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及变
更公司组织形式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017 年 6 月 18 日,上海共创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上述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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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审批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取得证监会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本次交易能否
取得上述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四、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周才华、李海霞、徐
征英所持有的上海共创 100%股权,交易作价为 41,360 万元。同时,上市公司拟
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2,000 万元,用于支付
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费用以及相关交易税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占本
次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比例不超过 10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募集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
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标的资产评估值及作价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国融兴华采用收益法和资产
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果。在持续
经营前提下,经收益法评估,上海共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的评估结果为 41,407.41 万元,增值 38,576.24 万元,增值率 1,362.55%。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情况

     1、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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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周才华、李海霞及
徐征英。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
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和定价依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
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之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
择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计算方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55.64 元/股,由于公司
股东大会 2017 年 5 月 18 日通过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分配现金股
利 1.0 元,每 10 股转增 5 股,除权除息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55.64 元/股-0.1 元/股)/(1+0.5)=37.03 元/股。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33.33 元/股(权
益分派方案实施前的价格为 50.1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的 90%。

     若中通国脉在资产购买协议签署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发行日期间内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将作相应调整。

     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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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后发行价格=(原定发行价格-每股所分红利现金额)÷(1+转增或送
股比例)

       调整后发行数量=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交易价格÷调整后发行
价格

       4、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收购上海共创 100%股权所需支付的对价为 41,360 万
元,其中,54.06%的对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45.94%的对价以现金方式支
付,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支付对价 223,600,004.43 元,支付现金对价
189,999,995.57 元。具体如下:

         股东名   持有上海共创 所应获得的对价        所获得的现金对     所获得的股份对
序号
           称     股权比例(%)  总额(元)              价(元)           价(股)
  1     周才华              60.00   248,160,000.00      69,279,989.79           5,366,937
  2     李海霞              20.00    82,720,000.00      82,720,000.00                   0
  3     徐征英              20.00    82,720,000.00      38,000,005.78           1,341,734
       合计                100.00   413,600,000.00     189,999,995.57           6,708,671


       5、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前,上海共创不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完成后,上海共创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上
海共创股东享有。

       6、损益归属期间的损益归属

       交易双方确认,在损益归属期间,上海共创不得实施利润分配。

       标的公司在损益归属期间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运营所产生的
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导致上海共创净资产减少,则由交易对方中每一方按照其所
持上海共创的股权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分别承担。

       交易双方同意在交割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损益归属期间的损益及数额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
予以确认,在亏损数额经审计确定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支
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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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锁定期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交易对方对其
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其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交易对方获得股份的锁定安排如下:

     (1)交易对方承诺,截至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
其持有标的股权的时间未满 12 个月的,则该等标的股权对价所对应的股份自本
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其持有标的股权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则该等标的股权对价所对应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得转让。

     (2)若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中通国脉的股份的限售期为 36 个
月,则业绩承诺方持有的该等股份应在利润承诺期届满且确认业绩承诺方已履行
完毕全部利润补偿义务后方可解除限售;若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中通
国脉的股份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则在前述限售期满后,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
所获得的中通国脉股份分三期解锁,未解锁的股份不得转让:

     1)上海共创 2017 年度业绩经中通国脉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且在指定媒体披露后,如果上海共创 2017 年业绩
达到业绩承诺方的承诺业绩,业绩承诺方可解锁的股份为其自本次交易获得的全
部股份的 40%;如果 2017 年业绩未达到业绩承诺方的承诺业绩,则业绩承诺方
可转让的股份为其自本次交易获得的全部股份的 40%扣除当年应进行股份补偿
后的差额。即:第一期业绩承诺方可转让的股份数额=业绩承诺方自本次交易获
得全部股份的 40%-业绩承诺方应就 2017 年业绩向中通国脉补偿的股份额(可解
锁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计算)。本款的解锁条件应同时满足自股份发行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的限售期。

     2)上海共创 2018 年度业绩经中通国脉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且在指定媒体披露后,如果上海共创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业绩均达到业绩承诺方的承诺业绩,业绩承诺方可转让的股份为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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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获得的中通国脉全部股份的 30%;如果 2017 年度或 2018 年度业绩未达
到业绩承诺方的承诺业绩,则第二期业绩承诺方可转让的股份数额=业绩承诺方
自本次交易获得全部股份的 70%-第一期业绩承诺方可转让的股份数额-业绩承诺
方应就 2017 年及 2018 年度业绩向中通国脉补偿的股份总额(可解锁股份数量小
于 0 时按 0 计算)。

     3)上海共创 2019 年度业绩经中通国脉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且在指定媒体披露后,业绩承诺方在履行完毕资产
购买协议约定的全部补偿义务后,其自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中仍未解锁的部分可
一次性解除锁定并可自由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业绩承诺方如果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可解锁的股份数额以其自本次交易获得股份数额为基
数,按照本款前述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

     8、业绩承诺及补偿

     (1)业绩承诺

     周才华、李海霞、徐征英承诺,上海共创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实现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不低于 2,800 万元、3,600 万元、4,600 万元。

     资产购买协议所称实现的合并报表净利润均以经中通国脉股东大会决议聘
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口径为准。

     (2)业绩承诺补偿

     如在利润承诺期内,上海共创任一年度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
净利润,则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应向中通国脉进行利润补偿。上海共创业绩承诺
方应首先以其持有的中通国脉股份进行补偿:

     1)股份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
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利润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
交易的交易对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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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中通国脉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2)如中通国脉在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后的利润承诺期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
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照第 1)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
+转增或送股比例)。

     3)如中通国脉在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后的利润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上
海共创业绩承诺方所获得的需要补偿的股份的现金股利应相应返还至中通国脉
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的股息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
为准)×按照第 1)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

     4)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或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
股份不冲回。

     在利润承诺期内,若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持有的截至当年剩余的中通国脉股
份数不足以用于补偿或由于设置了质押等权利限制而无法用于补偿的,则当年应
补偿的股份数为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剩余的可用于补偿的中通国脉股份数,当年
应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进行补偿。

     ①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应补偿股份数额-已补偿股份数额)×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额

     ②如中通国脉在利润承诺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则前项所述“本次发行价格”应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③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现金数小于或等于 0 时,按 0 计算,即已补偿的金额不
冲回。

     各业绩承诺方按照其向中通国脉转让的股权数额占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向
中通国脉转让总的股权数额的比例同比例承担补偿义务。

     (3)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利润承诺期届满时,中通国脉应当对上海共创做减值测试,并由具有证券
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通国脉依法公布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后 60 个工
作日内对该减值测试结果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果利润承诺期届满时上海共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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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额大于利润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数额×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额,则上
海共创业绩承诺方还需另行向中通国脉补偿差额部分。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期
末减值额-在利润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中通国脉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
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

     减值测试股份补偿数=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发行价格。

     如中通国脉在利润承诺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则前项所述“本次发行价格”应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若其持有的中通国脉股份不足以用于补偿的,应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上海
共创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进行补偿。

     (4)利润补偿的实施

     1)中通国脉在审计机构出具关于上海共创每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的专
项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报告(如触发减值测试条款)出具后 10 日内,完成计算
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和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并将专项审核意见及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和现金金额书面通知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无论如何,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向中
通国脉支付的补偿总额合计不超过中通国脉向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实际支付的
本次交易的交易总对价。

     2)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中通国脉的上述书面通知 10 个工作日内,
将其所持中通国脉股份的权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锁定、股权质押、司法冻
结等情形)及最终可以补偿给中通国脉的股份数量和股份不足补偿部分的现金金
额书面回复给中通国脉。

     3)中通国脉在收到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的上述书面回复后,应在 3 个工作
日内最终确定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并在 10 个工
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宜。中通国脉就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补偿的股份,
应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具体如下:

     中通国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后,中通国脉以 1 元的总价回
购并注销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当年补偿的股份,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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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及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书面通知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上海
共创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通知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将其当年
需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并将应补偿的现金
支付至上市公司的指定账户。

       如股份回购事宜未获回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通国脉将在回购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后 10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应
在接到该通知后 30 日内取得所需批准(如需),并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
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于接到上述通知后 30 日内将应补偿股份无偿赠
送给回购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以外的全体股
东,该等股东按照其持有的 A 股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上海共创业绩承诺
方所持股份总数外的中通国脉总股份数的比例获赠股份。

       (5)在股份锁定期内,业绩承诺方不得对中通国脉因本次交易向其发行的
中通国脉股份设置任何他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质押。但对于业绩承诺方所持中
通国脉股份扣除当期及未来可能因承诺业绩未完成而需予以股份补偿的股份数
后,业绩承诺方所持中通国脉股份数仍有剩余且属于已解锁股份的,业绩承诺方
可设置质押。

       (6)上海共创 2019 年末的应收账款,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收款,
如未完成收款的,上海共创业绩承诺方应当对此部分应收账款承担连带付款责
任。

     (7)利润承诺期内,若上海共创不触发减值补偿的情况下,利润承诺期累
计实际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总和,则中通国脉承诺将部分超额利润奖励给上海
共创管理层,奖励数额以上海共创实际净利润(含非经常性收益部分)超出承诺
净利润总和部分的 40%和交易对价的 20%中的较低者为准。具体奖励方案由上
海共创总经理提案并由上海共创董事会批准。该奖励于利润承诺期的第三个会计
年度的审计报告出日后 40 个工作日内,由上海共创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向管理层
支付。

     (8)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在各交易对方之间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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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第 11.6 条款约定:周才华、李海霞、徐征英对其他
方的利润补偿义务及违约责任按照各自向中通国脉转让的上海共创的股权比例
承担责任,其中周才华、李海霞承担连带责任。周才华、李海霞、徐征英所持的
上海共创股权比例为 60%、20%、20%,周才华与李海霞为夫妻关系。

       当出现股份补偿时,李海霞承担的股份补偿责任将由周才华承担,即周才华
股份补偿数量为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的 80%;徐征英股份补偿数量为当期应当
补偿股份数量的 20%。

       当出现现金补偿时,周才华现金补偿金额为当期应当补偿现金金额的 60%,
李海霞现金补偿金额为当期应当补偿现金金额的 20%,周才华、李海霞承担连带
责任;徐征英现金补偿金额为当期应当补偿现金金额的 20%。

     (9)交易对方未来进行股份质押,是否可能影响其股份补偿的实施及应对
措施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第 2.8.5 款约定:在股份锁定期内,业绩承诺方不得
对中通国脉因本次交易向其发行的中通国脉股份设置任何他项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质押。但对于业绩承诺方所持中通国脉股份扣除当期及未来可能因承诺业绩未
完成而需予以股份补偿的股份数后,业绩承诺方所持中通国脉股份数仍有剩余且
属于已解锁股份的,业绩承诺方可设置质押。

       交易对方未来进行股份质押的条件是:交易对方所持中通国脉股份扣除当期
及未来可能因承诺业绩未完成而需予以股份补偿的股份数后仍有剩余且属于已
解锁股份,故交易对方未来进行股份质押不会影响其股份补偿。

     (10)李海霞就其业绩承诺补偿提供的保障措施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第 11.6 条款约定:周才华、李海霞、徐征英对其他
方的利润补偿义务及违约责任按照各自向中通国脉转让的上海共创的股权比例
承担责任,其中周才华、李海霞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交易中,虽然李海霞获取的对价均为现金,但其与周才华为夫妻关系,
两人为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首先以周才华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对二人合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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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的股份补偿数量进行补偿,股份数不足以用于补偿的,当年应补偿金额的差额
部分由周才华和李海霞以现金进行补偿。

     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10、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本次拟采取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总
额不超过 22,000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
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但不包括交易对方在
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
价格)的 100%,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20%。

     1、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价格

     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90%。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配套融资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
核准批文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询价对象的申购报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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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等市场询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协商确定。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
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

     本次配套融资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22,000 万元,且不超过本次交
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最终发行的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

     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股份数量为本次配套融资总金额除以发行价格,发行数
量精确到个位,小数点后数字忽略不计。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配
套融资方案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本次配套融资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等协商确定。在配套融资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
日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
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交易拟向不超过 10 名(含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10 名(含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
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
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及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前述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6、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2,0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
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以及相关交易税费。如本次配套资金募集不足或未
能实施完成,本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解决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7、上市地点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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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

     8、限售期

     参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的特定投资者以现金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待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次发行的
股份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在上交所交易。

     前述限售期满后,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的投资者拟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
的,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实施。

     如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股份限售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则适用中国证监会或
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9、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前公司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
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
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
本次交易完成日。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或交易金额、资产净额或交易金额、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期末资产总
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标的资产              中通国脉               财务指标占比
    资产总额                    41,360.00             78,750.67                     52.52%
    资产净额                    41,360.00             51,557.44                     80.22%
    营业收入                     7,510.66             49,418.92                     15.20%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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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指标以标的公司合计的资产总额和合计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
为准,标的资产的资产净额指标以标的公司合计的资产净额和合计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
为准。上市公司资产净额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注 2: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
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
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及资产
净额分别占上市公司对应指标的比例均达到 50%以上,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及募集配套资金,需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
可实施。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非关联方,本次交易完成
后,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低于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
关联交易。



七、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王世超、唐志元、李春田、
李全林、张显坤、王振刚、张建民、田国华、于生祥、孟奇十名自然人;本次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王世超、唐志元、李春田、李全
林、张显坤、王振刚、张建民、田国华、于生祥、孟奇十名自然人,本次交易未
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



八、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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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通国脉作为国内专业的通信技术服务商,自设立以来始终专注于通信技术
服务主业,致力于为基础电信运营商和通信设备商提供涵盖核心网、传输网和接
入网等全网络层次的通信网络工程和维护综合技术服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
共创的 IDC 运营维护、IDC 增值服务和软件及系统集成服务业务将对上市公司
的主营业务形成良性补充,上市公司的通信技术服务主业结构更加完整。

     本次交易将优化上市公司的收入结构,开拓新的业务增长点,增强公司整体
抗风险能力;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共创将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可以利
用上市公司平台,积极扩大品牌宣传、开拓全国市场,缓解资金瓶颈对企业发展
的制约,抓住“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及 5G 技术的迅速发展的战略机遇,实
现和巩固行业领先地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周才华、李海霞及徐征英作为业绩承诺方承诺,上海共创 2017 年、2018 年
及 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经审计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2,800 万元、3,600 万元、4,600 万元,合计
11,000 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利润规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得到进一步增强,未来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入亦将加强公司财务稳健性,提升公司
抗风险能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变
为 132,000,000 股,按照本次交易方案,公司本次拟发行普通股不超过 6,708,671
股并支付 189,999,995.57 元现金用于购买资产,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2,000 万元。如本次发行价格因上
市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时,发
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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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表所
示: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                                                                         持股比例
                             持股(股)         持股比例(%)      持股(股)
                                                                                       (%)
王世超、唐志元、李春
田、李全林、张显坤、
                                24,204,000                18.34        24,204,000           17.45
王振刚、张建民、田国
  华、于生祥、孟奇
         周才华                             -                 -         5,366,937            3.87
         李海霞                             -                 -                  -                -
         徐征英                             -                 -         1,341,734            0.97
        其他股东               107,796,000                81.66       107,796,000           77.71
          合计                 132,000,000              100.00        138,708,671          100.00



(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单位:万元
                           2017 年 6 月 30 日/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项目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前
                                                  (备考)                             (备考)
        总资产                  78,738.32            122,821.19      78,750.67         121,085.95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
                                51,825.79             77,599.48      51,557.44          75,910.36
    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                 21,695.42             26,108.68      49,418.92          56,929.58
       利润总额                  1,337.81              3,005.46       5,767.35           8,093.7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065.94              2,486.72       4,253.55           6,246.47
    的净利润
     资产负债率                   34.18%                38.03%         34.53%             38.54%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8                  0.18           0.42               0.58
 每股净资产(元)                    3.93                  5.49           5.86               8.05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收入规模、利润水平、基本每股收益均有所增加,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即期
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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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摘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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