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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金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6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9)第 50 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9)第50号


致: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5 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
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
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 点在青岛胶
州市铺集镇东部工业区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
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
情形。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人 数 共 计 14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为
97,221,0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5.548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

    1. 《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ng.com.cn
    

    4. 《<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 《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6.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 《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10.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
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会议
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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