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关于公司与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 阅,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我们 对上述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保是为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 司巩固并提高现有的融资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轩珍 杜学新 姚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