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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泰健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9-04-2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姓名:金国飚
                            联系方式:021-65465571
         保荐代表人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248 号瑞丰国际
                            大厦 23 层

                            姓名:谢安
                            联系方式:021-65465571
         保荐代表人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248 号瑞丰国际
                            大厦 23 层


一、保荐工作概述
    2017 年 1 月 11 日,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健康”
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荣泰健康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
需对荣泰健康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7 年 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度东兴证券对荣泰健康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建立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作计划。                                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2          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 尽 按要求完成各项持续督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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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持续督导期间,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应于披露 情形。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持续督导期间,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
    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应自    情形。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
5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6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相关制度、规则、行为规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范。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
    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相关制度、规则。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8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
    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相关制度,向上海证券交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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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遗漏。
9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
     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事前审阅,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告的事项。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
     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五个交易日内,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告的事项。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也未
     施予以纠正。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监管关注函。
12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制人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经核查后发现上 公司的报道,公司不存在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3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实不符的情况。
     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4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 同时向上海证 情形
     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
     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15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并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
     质量。                                    工作。
16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自知道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情形。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 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
     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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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情形。
1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审阅了荣泰健康 2018 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
告、临时股东大会资料及决议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等文件,并
对荣泰健康 2018 年报工作进行了督导。
     通过对荣泰健康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
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自公司上市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荣泰健康不存在《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              __________
                        金国飚                  谢   安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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