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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地素时尚: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04-13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
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下设办公
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成员不得少于三名。
除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外,其他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印章,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
会的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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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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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为: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
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
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总经理
组织实施。

    (二)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
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案,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三)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总经理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
任免提名,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向董事会提出任免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
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
署意见,以减少决策失误。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
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原则上应针对
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
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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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
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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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
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
快递、电话、传真或公告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缩短定期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间。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
出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期限;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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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董事或其委托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以上情况下的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
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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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
邮件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
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
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
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以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董事会秘书应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四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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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
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
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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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职权。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但全体董事同意提前再次
审议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召集
人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
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必
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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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
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
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决议内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规定办理。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其他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
“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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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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