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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地素时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9年10月)2019-10-30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9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必须按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在银行设立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
实行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应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于该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
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上市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
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可以
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
责任。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三)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专用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

   (四)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
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
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五)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
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职责。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
时间安排使用,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
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
况。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严格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实施。确因
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
使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
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为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
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
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并符合如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只能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況;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即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时,超出部分的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
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的相关
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向子公司增资,子公司拟使用超募资
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应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机构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专项核查报告》中对此发表核查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以
下变化的,视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 30%;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述变更,可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
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办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事宜,应当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相关中介机构的报告;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上述第(七)项至
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者部分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拟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该报告应经董事会与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使用情况。1/2 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承担
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
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制订、修改和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