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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地素时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年10月)2019-10-30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9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
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
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
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
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中
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
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八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在第一时间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发布的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
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
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
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并
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
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
规则,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一)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时;

    (二)与关联法人就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
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时;

    (三)与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

    (四)与关联自然人就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对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认定,依据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需披露重大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
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
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
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
接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有关中介机构、公司各部门、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
露当事人,负责起草、组织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保证信息披露工作按
时、准确完成;

   (二)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
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汇总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
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五)草拟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六) 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协办单位。各部
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组织和提供;

    (二)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督促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公司财务部、投资部应做好
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
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外,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所述的情形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
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机制,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以及公司或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必要
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
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且对答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承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
核,并依照本制度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
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
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
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证
券部: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
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六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或提
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
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
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
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出
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建议。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
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负责将定期报告提
交董事会审议修订并批准,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
时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
时报告文件。

   第五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十一条 公司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
体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
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
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
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规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
充分授权。

    第五十五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公司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公司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
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公司对其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时
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将提示公司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信息披露申请
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即予刊载。

    (六)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
件并予刊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
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
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
车办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
认发布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
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
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五十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
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六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
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
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公司重大信息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在未公告前均需严格保密。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各类媒体时,应当从信息披露
的角度事先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提供的信息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
范围。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
的股价敏感信息时,接待人员必须拒绝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
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或者使用了错误的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
误时,公司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应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降职直至解除劳动
合同的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
处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将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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