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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能环境: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08-16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调整及预
                   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高能时
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调整及预
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调整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照《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进入行权期开始,对
该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规、决议有效。

    二、对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
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整体业绩
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5、公司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6、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19 年 8 月 15 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具备《公司
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和激励
对象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预留授予条件。

    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8月15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148名激励对象授予557.50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说明。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