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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口子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03-26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于公
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投
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必
要性。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
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
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汪维云                  陈利民                   林国伟




                                                    20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