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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尼电子: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5-15  

						证券代码:603595                     证券简称:东尼电子                  公告编号:2018-026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22          -                 2018/5/23           2018/5/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18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2,016,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342,72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22         -                 2018/5/23           2018/5/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 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 0.153 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5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

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3 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1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东尼电子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2-3256668


特此公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