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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引力传媒:中联资产评估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函》相关问题之核查意见2018-03-07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

           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相关问题之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下发的《关于对引力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上

证公函【2018】0192 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中的相关要求,中

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支持中心组织评估项目组对贵所问询

函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并就相关问题出具了本核查意

见。

       答复中可能涉及的公司名称简称如下: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引力传媒”或“上市公司”;

       上海致趣广告有限公司简称为“上海致趣”标的资产”目标集团”或

“被评估单位”;

       本回复函中简称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草案)信息披露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据草案披露,标的资产共有七处租赁房屋,其中四处租赁房

屋明确不得用于商业用途。请补充披露:(1)该四处租赁房屋是否为

上海致趣的主要办公场所;(2)如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上海致趣

重新选址期间是否对日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增加公司成本费用; 3)

此次标的资产的定价和评估过程中是否予以考虑。请财务顾问、律师

和评估师发表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上市公司补充披露如下:

    (一)补充披露及分析说明

    (1)该四处租赁房屋是否为上海致趣的主要办公场所;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的“第四节标的公司基本情

况之五、(一)、3、上海致趣的租赁房产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3、上海致趣的租赁房产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海致趣及其子公司共有七处租赁房屋,

租赁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
                            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 436 号
           上海尚义房屋租                                  贰年,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至
上海致趣                    1 号楼 1201、1202 单元(“租
            赁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30 日止。
                                   赁房屋一”)
           上海尚禧房屋租   上海市黄浦区汝南路 63 号       贰年,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至
上海致趣
            赁有限公司      202 单元(“租赁房屋二”)     2019 年 11 月 30 日止。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        贰年,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至
上海致趣       冯*珍
                                      号 1512              2019 年 10 月 30 日止。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        贰年,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8
上海致趣       陈*璋
                                      号 1513              年 4 月 30 日止。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        贰年,自 2018 年 1 月 6 日起至 2020
上海致趣       余*棠
                                      号 1514                      年 1 月 12 日止。
北京知趣   北京京东方物业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0        叁年,自 2017 年 7 月 7 日起至 2020
           发展有限公司     号恒通商务园 35 幢 B39(“租    年 7 月 6 日止(其中 105 号房屋
                                   赁房屋三”)             的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15 日
                                                            起至 2020 年 7 月 6 日止)。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0
           北京京东方物业                                   拾贰个月,自 2017 年 10 月 8 日
北京知趣                    号恒通国际商务园 58 号楼
           发展有限公司                                     起至 2018 年 10 月 7 日止。
                            B36A 座三层(“租赁房屋四”)


    租赁房屋一、租赁房屋二、租赁房屋三、租赁房屋四均为废旧工

厂改造而成的办公楼,租赁房屋一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用途为“工

业”而非商业用途,租赁房屋二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用途为“工厂”

而非商业用途,租赁房屋三和租赁房屋四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用途

为“工交”而非商业用途;在前述情形下,如果由于租赁房屋一、租赁

房屋二、租赁房屋三和租赁房屋四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导致《房屋租赁

合同》无法履行,目标集团可能会面临无法继续使用前述租赁房屋的

风险。

    但鉴于:(i)上述租赁房屋被终止使用并不影响目标集团根据《房

屋租赁合同》而享有的对出租方进行索赔的权利;且(ii)目标集团重新

寻找并租赁其他的租赁场所不存在困难,目标集团对上述租赁房屋不

存在重大依赖。因此,上述租赁房屋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不会对重大

资产重组交易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四处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租赁房屋一所涉及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到期,

上海致趣未就租赁房屋一签署续租合同;在租赁房屋内办公的员工搬

迁至租赁房屋二进行办公,租赁房屋一不再继续使用。

    租赁房屋二、租赁房屋三和租赁房屋四均在实际使用中,且经确
认,租赁房屋二为上海致趣的主要办公场所、租赁房屋三和租赁房屋

四均为北京知趣的主要办公场所。

    如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导致目标集团需要更换办公场所,鉴于

租赁房屋二、租赁房屋三和租赁房屋四的周边均有大量的可供选择的

商业物业,目标集团可在短时间内找到可替代的办公场所,且在租赁

场所确定后,最快可在一周左右完成搬迁工作。其次,目标集团一直

采取轻资产的运营模式,其业务运营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并不存在重大

依赖,公司员工可以通过个人移动电脑进行移动办公或在临时办公场

所内进行办公,因此重新选址期间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较大影

响。再次,目标集团重新选址不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费用,目标集

团的主要成本和费用主要包括人力成本、房屋租金以及媒介采购成本,

若需进行重新选址,在重新选址期间,目标集团承担的人力成本不会

发生变化,房屋租金不会增加,媒介采购成本不会发生变化。目标集

团目前租用的办公场所中,租赁房屋二的租金为 7 元/平方米/天、租

赁房屋三的租金为 6.53 元/平方米/天、租赁房屋四的租金为 8.65 元/

平方米/天。根据目标集团提供的房地产经纪中介给予的周边房源的

报价,通过房天下网站(http://www1.fang.com/)的查询结果,以及

目标集团的确认,租赁房屋二周边可供出租的商业写字楼的租金大部

分位于 4 元/平方米/天~8 元/平方米/天的区间内,租赁房屋三及租赁

房屋四周边可供出租的商业写字楼的租金大部分位于 4.5 元/平方米/

天~8 元/平方米/天的区间内,因此即使目标集团在重新选址期间需

要临时性办公场所,也可以找到不高于现有租赁房屋租金水平的物业
作为临时办公场所。因此,目标集团重新选址期间不会增加成本费用。

    (2)如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上海致趣重新选址期间是否对

日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增加公司成本费用;

    关于如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目标集团重新选址期间是否对日

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增加公司成本费用的补充披露参见本题(1)

回复。

    1、目标集团对办公场所不存在重大依赖

    根据目标集团确认并经核查,目标集团所处行业为广告代理行业,

属于服务业;上海致趣为轻资产公司,员工的工作大部分通过个人移

动电脑完成,其业务运营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并不存在重大依赖;即使

因《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而导致员工无法在原有办公场所进行办

公,目标集团员工可以进行移动办公或在临时办公场所内进行办公,

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2、目标集团可以在短时间内找到可替代的办公场所

    根据目标集团确认并经核查,(i)租赁房屋二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汝

南路,距离人民广场、西藏中路较近,租赁房屋三、租赁房屋四位于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地处酒仙桥商圈,该三处租赁场所周边有大

量的可供选择的商业物业;(ii)目标集团的业务性质对于租赁场所的配

套设施和条件没有特别的要求;因此,如果目标集团目前租用的办公

场所因用地性质的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目标集团可以在短时间内找到

可替代的办公场所,包括重新选址期间内的临时办公场所,不会对公

司的日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3、目标集团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搬迁工作

    根据目标集团确认并经核查,目标集团的主要固定资产为电脑、

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不涉及大型设备或难以移动的固定资产。根据

目标集团的确认,若因《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而导致目标集团更

换办公场所的,在租赁场所确定后,目标集团最快可在一周左右完成

搬迁工作。因此,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4、目标集团重新选址期间不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费用

    根据目标集团的确认,目标集团的主要成本和费用主要包括人力

成本、房屋租金以及媒介采购成本;若目标集团需进行重新选址,在

重新选址期间,目标集团承担的人力成本不会发生变化,房屋租金不

会增加,媒介采购成本不会发生变化。

    根据目标集团确认并经核查,目标集团目前租用的办公场所中,

租赁房屋二的租金为 7 元/平方米/天、租赁房屋三的租金为 6.53 元/

平方米/天、租赁房屋四的租金为 8.65 元/平方米/天。根据目标集团

提供的房地产经纪中介给予的周边房源的报价,通过房天下网站

(http://www1.fang.com/)的查询结果,以及目标集团的确认,租赁

房屋二周边可供出租的商业写字楼的租金大部分位于 4 元/平方米/

天~8 元/平方米/天的区间内,租赁房屋三及租赁房屋四周边可供出

租的商业写字楼的租金大部分位于 4.5 元/平方米/天~8 元/平方米/

天的区间内,因此即使目标集团在重新选址期间需要临时性办公场所,

也可以找到不高于现有租赁房屋租金水平的物业作为临时办公场所。

因此,目标集团重新选址期间不会增加成本费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上市公司对于问题(1)和问题(2)进行了补充披露。基于补充

披露内容,被评估单位属于轻资产公司,对办公场所不存在重大依赖,

可以在短时间内找到可替代的办公场所并完成搬迁工作。目标集团对

于重新选址期间不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费用的分析结论具有合理

性。
    (本页无正文,为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的审

核意见函》相关问题之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