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中联资产评估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函》相关问题之核查意见2018-03-07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
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相关问题之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下发的《关于对引力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上
证公函【2018】0192 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中的相关要求,中
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支持中心组织评估项目组对贵所问询
函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并就相关问题出具了本核查意
见。
答复中可能涉及的公司名称简称如下: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引力传媒”或“上市公司”;
上海致趣广告有限公司简称为“上海致趣”标的资产”目标集团”或
“被评估单位”;
本回复函中简称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草案)信息披露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据草案披露,标的资产共有七处租赁房屋,其中四处租赁房
屋明确不得用于商业用途。请补充披露:(1)该四处租赁房屋是否为
上海致趣的主要办公场所;(2)如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上海致趣
重新选址期间是否对日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增加公司成本费用; 3)
此次标的资产的定价和评估过程中是否予以考虑。请财务顾问、律师
和评估师发表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上市公司补充披露如下:
(一)补充披露及分析说明
(1)该四处租赁房屋是否为上海致趣的主要办公场所;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的“第四节标的公司基本情
况之五、(一)、3、上海致趣的租赁房产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3、上海致趣的租赁房产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海致趣及其子公司共有七处租赁房屋,
租赁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
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 436 号
上海尚义房屋租 贰年,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至
上海致趣 1 号楼 1201、1202 单元(“租
赁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30 日止。
赁房屋一”)
上海尚禧房屋租 上海市黄浦区汝南路 63 号 贰年,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至
上海致趣
赁有限公司 202 单元(“租赁房屋二”) 2019 年 11 月 30 日止。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 贰年,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至
上海致趣 冯*珍
号 1512 2019 年 10 月 30 日止。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 贰年,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8
上海致趣 陈*璋
号 1513 年 4 月 30 日止。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 贰年,自 2018 年 1 月 6 日起至 2020
上海致趣 余*棠
号 1514 年 1 月 12 日止。
北京知趣 北京京东方物业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0 叁年,自 2017 年 7 月 7 日起至 2020
发展有限公司 号恒通商务园 35 幢 B39(“租 年 7 月 6 日止(其中 105 号房屋
赁房屋三”) 的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15 日
起至 2020 年 7 月 6 日止)。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0
北京京东方物业 拾贰个月,自 2017 年 10 月 8 日
北京知趣 号恒通国际商务园 58 号楼
发展有限公司 起至 2018 年 10 月 7 日止。
B36A 座三层(“租赁房屋四”)
租赁房屋一、租赁房屋二、租赁房屋三、租赁房屋四均为废旧工
厂改造而成的办公楼,租赁房屋一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用途为“工
业”而非商业用途,租赁房屋二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用途为“工厂”
而非商业用途,租赁房屋三和租赁房屋四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用途
为“工交”而非商业用途;在前述情形下,如果由于租赁房屋一、租赁
房屋二、租赁房屋三和租赁房屋四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导致《房屋租赁
合同》无法履行,目标集团可能会面临无法继续使用前述租赁房屋的
风险。
但鉴于:(i)上述租赁房屋被终止使用并不影响目标集团根据《房
屋租赁合同》而享有的对出租方进行索赔的权利;且(ii)目标集团重新
寻找并租赁其他的租赁场所不存在困难,目标集团对上述租赁房屋不
存在重大依赖。因此,上述租赁房屋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不会对重大
资产重组交易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四处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租赁房屋一所涉及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到期,
上海致趣未就租赁房屋一签署续租合同;在租赁房屋内办公的员工搬
迁至租赁房屋二进行办公,租赁房屋一不再继续使用。
租赁房屋二、租赁房屋三和租赁房屋四均在实际使用中,且经确
认,租赁房屋二为上海致趣的主要办公场所、租赁房屋三和租赁房屋
四均为北京知趣的主要办公场所。
如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导致目标集团需要更换办公场所,鉴于
租赁房屋二、租赁房屋三和租赁房屋四的周边均有大量的可供选择的
商业物业,目标集团可在短时间内找到可替代的办公场所,且在租赁
场所确定后,最快可在一周左右完成搬迁工作。其次,目标集团一直
采取轻资产的运营模式,其业务运营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并不存在重大
依赖,公司员工可以通过个人移动电脑进行移动办公或在临时办公场
所内进行办公,因此重新选址期间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较大影
响。再次,目标集团重新选址不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费用,目标集
团的主要成本和费用主要包括人力成本、房屋租金以及媒介采购成本,
若需进行重新选址,在重新选址期间,目标集团承担的人力成本不会
发生变化,房屋租金不会增加,媒介采购成本不会发生变化。目标集
团目前租用的办公场所中,租赁房屋二的租金为 7 元/平方米/天、租
赁房屋三的租金为 6.53 元/平方米/天、租赁房屋四的租金为 8.65 元/
平方米/天。根据目标集团提供的房地产经纪中介给予的周边房源的
报价,通过房天下网站(http://www1.fang.com/)的查询结果,以及
目标集团的确认,租赁房屋二周边可供出租的商业写字楼的租金大部
分位于 4 元/平方米/天~8 元/平方米/天的区间内,租赁房屋三及租赁
房屋四周边可供出租的商业写字楼的租金大部分位于 4.5 元/平方米/
天~8 元/平方米/天的区间内,因此即使目标集团在重新选址期间需
要临时性办公场所,也可以找到不高于现有租赁房屋租金水平的物业
作为临时办公场所。因此,目标集团重新选址期间不会增加成本费用。
(2)如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上海致趣重新选址期间是否对
日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增加公司成本费用;
关于如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目标集团重新选址期间是否对日
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增加公司成本费用的补充披露参见本题(1)
回复。
1、目标集团对办公场所不存在重大依赖
根据目标集团确认并经核查,目标集团所处行业为广告代理行业,
属于服务业;上海致趣为轻资产公司,员工的工作大部分通过个人移
动电脑完成,其业务运营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并不存在重大依赖;即使
因《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而导致员工无法在原有办公场所进行办
公,目标集团员工可以进行移动办公或在临时办公场所内进行办公,
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2、目标集团可以在短时间内找到可替代的办公场所
根据目标集团确认并经核查,(i)租赁房屋二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汝
南路,距离人民广场、西藏中路较近,租赁房屋三、租赁房屋四位于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地处酒仙桥商圈,该三处租赁场所周边有大
量的可供选择的商业物业;(ii)目标集团的业务性质对于租赁场所的配
套设施和条件没有特别的要求;因此,如果目标集团目前租用的办公
场所因用地性质的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目标集团可以在短时间内找到
可替代的办公场所,包括重新选址期间内的临时办公场所,不会对公
司的日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3、目标集团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搬迁工作
根据目标集团确认并经核查,目标集团的主要固定资产为电脑、
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不涉及大型设备或难以移动的固定资产。根据
目标集团的确认,若因《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而导致目标集团更
换办公场所的,在租赁场所确定后,目标集团最快可在一周左右完成
搬迁工作。因此,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4、目标集团重新选址期间不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费用
根据目标集团的确认,目标集团的主要成本和费用主要包括人力
成本、房屋租金以及媒介采购成本;若目标集团需进行重新选址,在
重新选址期间,目标集团承担的人力成本不会发生变化,房屋租金不
会增加,媒介采购成本不会发生变化。
根据目标集团确认并经核查,目标集团目前租用的办公场所中,
租赁房屋二的租金为 7 元/平方米/天、租赁房屋三的租金为 6.53 元/
平方米/天、租赁房屋四的租金为 8.65 元/平方米/天。根据目标集团
提供的房地产经纪中介给予的周边房源的报价,通过房天下网站
(http://www1.fang.com/)的查询结果,以及目标集团的确认,租赁
房屋二周边可供出租的商业写字楼的租金大部分位于 4 元/平方米/
天~8 元/平方米/天的区间内,租赁房屋三及租赁房屋四周边可供出
租的商业写字楼的租金大部分位于 4.5 元/平方米/天~8 元/平方米/
天的区间内,因此即使目标集团在重新选址期间需要临时性办公场所,
也可以找到不高于现有租赁房屋租金水平的物业作为临时办公场所。
因此,目标集团重新选址期间不会增加成本费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上市公司对于问题(1)和问题(2)进行了补充披露。基于补充
披露内容,被评估单位属于轻资产公司,对办公场所不存在重大依赖,
可以在短时间内找到可替代的办公场所并完成搬迁工作。目标集团对
于重新选址期间不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费用的分析结论具有合理
性。
(本页无正文,为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的审
核意见函》相关问题之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