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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再升科技: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10-11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 临 2019-075
债券代码:113510             债券简称:再升转债
转股代码:191510             转股简称:再升转股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胜诉,二审诉讼待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经江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一审判决,因原告方不服一
审判决内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起上诉。原告
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预计本次上诉事项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实质影
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升科技”或“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公司、郭茂、西藏中盛鑫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中盛鑫瑞”)、杨兴志、卢立文等五被告与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市创发投
资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仓创发”)、张明华等四原告相关的民
事诉讼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再升科技关于收到苏州中级人民法
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86)。
       苏州中院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作出(2018)苏 05 民初字 884 号《民事判决
书》,认定原告周介明等人要求杨兴志支付 10,500 万元转让款及清偿 9,164.4
万元本息债务的请求均不能成立,亦无权要求杨兴志承担违约责任,其要求郭茂、
再升科技、中盛鑫瑞、卢文立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
如下:(一)驳回原告周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仓创发的诉讼请求;(二)案
件受理费 1,175,0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周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
仓创发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再升科技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68)。


    二、二审诉讼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高院送达的“(2019)苏民终 1405 号”《传票》、《应诉
通知书》和《民事上诉状》,一审原告周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仓创发不服
苏州中院“(2018)苏 05 民初字 88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
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2018)苏 05 民初字 884 号”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
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原告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预计本次上诉事项不会对公司损益产
生实质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1 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上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
    (三)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