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博天环境: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3-3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邮编:100027
               5th Floor, Building C,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

               电话/TEL:(8610)5086 7666               传真/FAX:(8610)6552 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17】第 0063 号




致: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博
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
天环境”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博天环境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博
天环境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7 年 3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相关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根
据上述通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召开。

    2017 年 3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并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相关媒体上发布了公
告。根据上述公告,由于会议时间与公司临时重大活动安排有冲突,为确保股东
大会的顺利召开,公司董事会决定将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由
2017 年 3 月 24 日延期至 2017 年 3 月 29 日,股权登记日不变。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
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
国际大厦 10 层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7 年 3 月 29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股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执行。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均与
公告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7 年 3 月 17 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由
                                      2
                                                                  法律意见书


董事长赵笠钧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提交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 8 名,代表股份 294,215,19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3.551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统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
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05%。

    综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的持股总数
为 294,217,2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5524%。

    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3
                                                                 法律意见书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2、《关于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完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及董事会的相关公告
内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就表决过程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本次会议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情况,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最终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赞成 294,217,29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完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的议案》;

    赞成 294,217,29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
                                    4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