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11-08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19-144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 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偿还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
担保”)支付的代偿款项人民币 310,458,000 元,利息、罚息、因追偿代
偿款项而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追偿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收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19)京 02 民初 720
号)及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信息如下: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1、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被告二: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
4、被告三至七:山西博兴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博兴原”)、博
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水务”)、灵宝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灵宝博华”)、原平市博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平博华”)、
原平市博兴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平博兴”)
5、被告八至十九:赵笠钧及其配偶、窦维东及其配偶、张蕾、王少艮及其
配偶、李璐及其配偶、薛立勇及其配偶、高峰
6、案由:追偿权纠纷
7、开庭时间:2019 年 12 月 20 日
(二)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2016 年 6 月 12 日,中合担保与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中合担保
为公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3 亿元的“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
行绿色公司债券”(以下简称“G16 博天”)项下的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 G16 博天存续期以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两年。
为保证中合担保承担代偿责任后对公司享有的追偿权,以下主体向中合担保
提供了反担保措施,包括:(1)公司及汇金聚合与中合担保签订《反担保保证合
同》,汇金聚合为中合担保基于《委托保证合同》而对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
连带保证;(2)保证人赵笠钧及其配偶、窦维东及其配偶、张蕾、王少艮及其配
偶、李璐及其配偶、薛立勇及其配偶、高峰与中合担保签订的《不可撤销反担保
保证书》,就中合担保基于《委托保证合同》而对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以其全
部拥有(含共有)的财产向中合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3)股权质押担保:以
原平博兴、原平博华、灵宝博华及博华(黄石)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
华黄石”)的 100%股权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进行股权质押;(4)特许经营收益
权质押担保:以灵宝博华、原平博华及原平博兴提供对应项目的特许经营收益权
签订《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合同》进行质押。
2019 年 10 月 11 日,中合担保支付代偿款项人民币 310,458,000 元,包括回
售本金 296,448,000 元以及利息人民币 14,010,000 元。
中合担保认为,由于公司未能清偿 G16 博天的回售价款,中合担保依约承
担代偿责任,已取得对公司的追偿权,并有权向相关担保方行使各项反担保权利。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公司偿还中合担保支付的代偿款项人民币 310,458,000 元,以及支付
代偿款项的利息(按照年利率 6%计算)、罚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利息以及罚息均从中合担保代偿之日即 2019 年 10 月 11 日分别计算至公
司偿还代偿款项之日止;
2、判令公司赔偿中合担保因追偿代偿款项而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追偿费用;
3、判令汇金聚合、赵笠钧及其配偶、窦维东及其配偶、张蕾、王少艮及其
配偶、李璐及其配偶、薛立勇及其配偶、高峰对公司上述第 1、2 项付款
义务,向中合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对第 1、2 项付款义务,中合担保有权对山西博兴原持有的原平博兴
100%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2,500 万元)、原平博华 100%股权(对应出资
金额 3,000 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对第 1、2 项付款义务,中合担保有权对博华水务持有的灵宝博华
100%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5,000 万元)、博华黄石 100%股权(对应出资
金额 5,300 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对第 1、2 项付款义务,中合担保对灵宝博华在《灵宝市第三污水处
理厂及其配套管网项目(BOT 模式)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收
益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依据《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合同》约
定的方式行使质权;
7、判令对第 1、2 项付款义务,中合担保对原平博华在《原平市循环经济示
范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收益权依法享有优先受
偿权,并有权依据《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质权;
8、判令对第 1、2 项诉讼请求,中合担保对原平博兴在《原平市循环经济示
范区供水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收益权依法享有优先受
偿权,并有权依据《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质权;
9、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积极筹措资金以尽快偿还该笔债务;同时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以及《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