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11-12
债券简称:G16 博天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债券代码:15004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债券简称:G16 博天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债券代码:150049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博天
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
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部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西部证券所做承诺或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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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绿
色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36749,债券简称:G16博天)及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150049,债券简称:17博天01)的债券受托管理
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发行人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一)G16 博天
1、债券核准情况
2016 年 9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30 号”文核准,公司获
准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 3 亿元)的绿色公司债券。
2、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人民币 3 亿元。本次债券采用一次性发
行的方式。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发行人第 3 年末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4.67%,为固定利率。
6)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
兑付一起支付。
7)发行首日:2016 年 10 月 12 日。
8)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10 月 12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0 月 12 日。
债券简称:G16 博天
债券代码:136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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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50049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
年的 10 月 12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0)本金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12 日。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0 月 12 日。如遇法
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
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本次债券由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
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
(二)17 博天 01
1、债券核准情况
2017 年 11 月,发行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 [2017]1167 号),
同意发行人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 6 亿元的公司债券。
2、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
2)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采用分期发行的
方式,本期债券为第一期发行,发行规模为 3 亿元。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期,附债券发行后第 3 年末发行人上
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6.50%,为固定利率。
6)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
兑付一起支付。
债券简称:G16 博天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债券代码:150049
7)发行首日:2017 年 12 月 19 日。
8)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12 月 19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8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12 月 19 日。
若投资者在债券发行后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2 月 19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若投资者在债
券发行后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12 月
19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本次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
可撤销的保证担保。
二、重大事项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
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的唯一编码 (2019)京 02 民初 720 号
知悉时间 2019 年 11 月 6 日
开庭时间 2019 年 12 月 20 日
受理机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至七:山西博兴原实业有限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
当事人
京)有限公司、灵宝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原平市博华污水
处理有限公司、原平市博兴供水有限公司
被告八至十九:赵笠钧及其配偶、窦维东及其配偶、张蕾、
王少艮及其配偶、李璐及其配偶、薛立勇及其配偶、高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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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令博天环境偿还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的代偿款项人民币 310,458,000 元,以及支付代偿
款项的利息(按照年利率 6%计算)、罚息(以代偿款项
人民币 310,458,00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利息以及罚息均从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代偿之日即 2019 年 10 月 11 日分别计算至博天环境偿还
代偿款项之日止;
2)判令博天环境赔偿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
司因追偿代偿款项而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
师费以及其他追偿费用;
3)判令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笠钧及
其配偶、窦维东及其配偶、张蕾、王少艮及其配偶、李璐
及其配偶、薛立勇及其配偶、高峰对博天环境上述第 1、
2 项付款义务,向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对第 1、2 项付款义务,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
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山西博兴原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原平
市博兴供水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2,500 万
元)、原平市博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应出
诉讼请求
资金额 3,000 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 判令对第 1、2 项付款义务,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持有
的灵宝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5,000
万元)、灵宝博华及博华(黄石)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100%
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5,300 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
6) 判令对第 1、2 项付款义务,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对灵宝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在《灵宝市第三污
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项目(BOT 模式)特许经营协议》
项下的特许经营收益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依据
《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质权;
7)判令对第 1、2 项付款义务,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
份有限公司对原平市博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原平市循
环经济示范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
收益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依据《特许经营收益
权质押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质权;
8) 判令对第 1、2 项诉讼请求,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平市博兴供水有限公司在《原平市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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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示范区供水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收
益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依据《特许经营收益权
质押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质权;
9)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
2、二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再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诉讼结果情况
尚未开庭判决。
5、和解、撤诉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案件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影响分析
西部证券作为“G16 博天”和“17 博天 01”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
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
报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发行人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西
部证券后续将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情况的进展情况,以及“G16 博天”和“17
博天 01”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督促其落实偿债资
金及偿债保障措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履行债
券受托管理人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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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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