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博天环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1-21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0-004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 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支付其收购原告持有的高
       频环境 10.5%股权的预付款人民币 1,050 万元及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人民
       币 5,040 万元;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因延迟支付 1,050 万
       元预付款给原告造成的逾期利息损失人民币 121,8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法院传票(卷号:
2020 年度京 01 民初字第 6 号)及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信息如下: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1、原告:王晓

    2、第一被告: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第二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第三被告:赵笠钧

    5、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6、开庭时间:2020 年 2 月 19 日

    (二)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原告王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称:原告及案
外人许又志与被告一、被告三签署协议,约定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或其他指定方
购买原告及许又志合计持有的高频美特利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高频环境”)30%的股权,其中原告持有高频环境 10.5%的股权,双方约定了
交易对价及支付日期。被告不支付股权转让款已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
即支付预付款及首笔股权转让款。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支付其收购原告持有的高频环境 10.5%
       股权的预付款人民币 1,050 万元及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5,040 万元;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因延迟支付 1,050 万元预付款给原告
       造成的逾期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7 月
       27 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为人民币
       121,800.00 元;

    3、请求判令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在第 1、2 项诉讼请求下的付款
       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公司判断及应诉计划

    公司认为:

    1、截至目前公司未与原告签署过收购高频环境 30%股权的任何协议。公司
亦未收到控股股东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汇金聚合”)
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议由公司收购高频环境 30%股权的议案,更未就相关
事宜形成任何决议。

    根据以上情况,在此次诉讼中,公司不负有收购高频环境 30%股权的义务,
原告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的依据,均应予以驳回。

    2、经公司向汇金聚合核实,汇金聚合与原告签署了收购高频环境 30%股权
的相关协议,但协议约定:“各方一致同意,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鉴于针对公司收购高频环境 70%
股权的交易事项,原告方已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收购协议并返还高频环境
70%的股权,相关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 月 31 日、11 月 14 日、
12 月 27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97、2019-111、2019-146、
2019-168),汇金聚合认为在原告方坚持要解除《购买资产协议》的仲裁及诉讼
案件尚未结案之前,继续收购高频环境 30%股权显然不符合当时的交易目的以及
前述合同约定,汇金聚合不应也不可能继续收购高频环境 30%的股权。

    3、本案案外人许又志也就此股权转让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申请,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对此案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9)京
01 民初 431 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许又志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和 2020 年 1 月 2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民事诉讼是由收购高频环境股权纠纷衍生出来的诉讼,针对原告的本次
诉讼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应诉,并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以维护公司以及
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以及《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