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OIMS奖励基金管理办法2019-08-28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OIMS 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
结成利益与命运共同体,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成立公司 OIMS(ORIENT IMMOVATION MANAGEMENT SYSTEM)奖励基金,
制定 OIMS 奖励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或“本办法”)。
第二条 OIMS 奖励基金是在公司上年度(2018 年度为基数年,2019 年度为
第一个年度),根据上年度净利润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来决定提取奖励金额,董
事会负责奖励基金计提管理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9-2021 年度所提取的奖励基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奖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范围具体如下(公司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1、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经营团队;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公司核心业务人员;
4、公司外派长期驻外:各基地/国内外市场/新项目的骨干人员;
5、对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市场开拓创新中有突出贡献的团队或
个人;
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年轻后备骨干及
其他人员。
第三章 OIMS 奖励基金的提取
第五条 OIMS 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主要依据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之中以低者
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指标的完成情况计算。
根据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净资产收益率达到 8%作为提取 OIMS 奖励基金
的起点,奖励基金必须同时满足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的指标要求情况下,
按当年度净利润乘以规定比例计提奖励基金。具体指标的要求和计提比例如下:
序号 计提条件 计提比例
8%≤当年净资产收益率<11%,且 0%≤当年净利润
1 当年净利润的 5%
较 2018 年度同比增长率<20%
9%≤当年净资产收益率<12%,且 20%≤当年净利润
2 当年净利润的 6%
较 2018 年度同比增长率<40%
10%≤当年净资产收益率<13%,且 40%≤当年净利
3 当年净利润的 7%
润较 2018 年度同比增长率<60%
12%≤当年净资产收益率,且 60%≤当年净利润较
4 当年净利润的 8%
2018 年度同比增长率
注:上述各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经会计师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也以经会计师审
计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计算。
第六条 因公司增发等其他外部因素导致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出现非正常性
的大幅增减变化,在计算上述指标时应剔除有关非正常性因素,并由董事会将当
年的《年度 OIMS 奖励基金计提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他正常情况下授权
董事会执行。
第七条 如果出现由于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追溯调整事项
的,董事会应对以往年度提取的奖励基金进行调整,差额部分在确定进行调整的
当年计算创新奖励基金提取额时做补提或扣减。
第八条 每年的《年度 OIMS 奖励基金计提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上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拟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提取的 OIMS 奖励基金计入提取当
年的成本费用。
第四章 OIMS 奖励基金的运用
第九条 OIMS 奖励基金主要用途如下:
1、作为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及经营团队进行现金奖励的资金来源;
2、作为公司核心人员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员工进行现金奖励的资金来源;
对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市场开拓创新中有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以及
公司认定对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年轻后备骨干及其他人员激励的
资金来源;
3、作为公司“OIMS 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
4、作为公司对外派长期驻外:各基地/国内外市场/新项目的骨干人员进行
激励的资金来源;
5、作为企业股权激励时的资金来源;
6、经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 OIMS 创新奖励基金的管理与权限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作为 OIMS 奖励基金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
权:
1、审议批准《OIMS 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并授权董事会执行管理;
2、审议《OIMS 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变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作为 OIMS 奖励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批准《年度 OIMS 奖励基金计提方案》;
2、审议批准《年度 OIMS 奖励基金运用方案》;
3、股东大会授予的有关 OIMS 奖励基金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作为 OIMS 奖励基金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对 OIMS 奖励基金的相关方案的知情权及建议权;
2、监督 OIMS 奖励基金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实行;
3、对 OIMS 奖励基金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4、股东大会授予的有关 OIMS 奖励基金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拟定《年度 OIMS 奖励基金计提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2、拟定《年度 OIMS 奖励基金运用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3、其他与 OIMS 奖励基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上报《年度 OIMS 奖励基金计提方案》
时,需包含以下内容:
1、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及净利润的完成情况;
2、本次提取 OIMS 奖励基金的比例及总额;
3、本次 OIMS 奖励基金计提对公司计提当年公司损益的影响;
4、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上报《年度 OIMS 奖励基金运用方案》
时,需包含以下内容:
1、OIMS 奖励基金的管理情况及总体运用情况说明;
2、被奖励对象的考核情况;
3、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第十七条 在实施 OIMS 奖励基金方案过程中的相关重要信息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OIMS 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
1、因相关政策变化,《OIMS 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无法实施;
2、经营亏损;
3、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终止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到期修订、修改、补充需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后者的规定
为准,并且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后的最近一次股东大会上对本办法进
行修订、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生效和实施。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