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9-08-28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诺力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诺力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邹峻:
刘裕龙:
陆大明:
谭建荣:
201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