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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通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7-08-23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管指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交易。
    董事、监事和高管减持股份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作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承诺。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买卖公
司股份,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买卖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
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公司股份申报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入 5 个交易日、卖出 20
各交易日前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向公司证券部进行书面
查询。
    拟买入公司股份的,应列明拟买入股份的数量及操作时间区间(不超过 30
天)等内容;拟卖出公司股份的,应列明拟卖出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不超过 6 个月)、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2、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定,确认是否处
于禁止买卖期。如买入公司股份,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后及时向拟买入公司股份的
董事、监事和高管发出《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 2);如卖
出公司股份,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后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向拟卖出
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发出《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
2);董事、监事、高管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
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3、在每笔交易发生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证券部,以便办理披露事宜。
书面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成功买入、卖出股份的日期、数量、成交价格及股
份持有变动情况等。
    4、如果决定不实施或停止实施交易计划,在本人做出决定后及时通知证券
部;超过预定操作时间范围没有实施或没有完全实施交易计划的,如仍要实施,
需再次向证券部进行书面查询,并重复上述程序。
    5、在预定操作时间范围内,如遇到突发事件,使拟买卖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和高管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或使买卖股份行为可能处于第十五条规定的禁
止买卖期,应停止买卖行为。
    证券部根据交易情况及相关要求,实施披露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
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2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
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要求,对
董事、监事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及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3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
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
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
监事、高管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
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规定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管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
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变化的,可相应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后,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申请解
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
高管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十八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其公
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5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
定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定,
做好董事、监事和高管及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
份及持有、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管理工作,统一为董事、
监事和高管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不包括因公
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书面报告


                                     6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及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管理规则》
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
事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情况,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通过集中交易竞价减持公司股份的,由证券
部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
公告。
    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填写《股份变动通知函》(附件 3),书面通知证券部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监事和高管应立即通知证券部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管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应及时填写《股份变动通知函》(附件 3),书面通知证券部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7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
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
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管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8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9
附件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编号)




公司证券部: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______

     上年末所持公司 □股票                数量:____
     证券数量及类型
                      □权证              数量:____

                      □可转债             数量:____

                      □其他(请注明)     数量:____

     股份来源

     本次拟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本次拟交易数量 □股票                数量:____

                      □权证              数量:____

                      □可转债             数量:____

                      □其他(请注明)     数量:____

     本次交易的方式

     本次交易的原因
     本次交易的价格
     区间

     拟交易的时间区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间               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
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
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
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该编号与问询函编号保持一致)




_________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现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情形,我部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根据相关法规,建议您本次交易计划做出以下调整: 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
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和证券部各执一份。




                                                      证券部

                                                 年            月        日
附件3:

                            股份变动通知函




     姓名

     身份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______

     本次变动前所持公 □股票                 数量:____
     司证券数量及类型
                        □权证               数量:____

                        □可转债             数量:____

                        □其他(请注明)      数量:____

     本次交易的原因

            股份类型    □ 股票 □ 可转债 □ 权证 □ 其他

     本次
            日期
     交易
            数量
     情况

            价格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