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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通发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17-10-27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证券代码:603612        公告编号:2017-024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246.4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4,070.49 万股
    的 1.0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公司住所地位于: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新 104 国道北侧;公司的
主营业务为预焙阳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项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资产总额                 311,828.87   316,205.83    261,013.6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141,329.65   135,091.24    129,510.18

            营业收入                 196,545.62   172,798.75    182,368.97

             净利润                   10,286.31     11,186.21    17,195.5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891.50      9,964.63    16,058.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8,258.53      9,628.26    15,694.68
         项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00%            7.30%        12.87%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           0.46               0.53         0.87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本公司董事会由 9 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     名                在本公司职务
   1            郎光辉                       董事长
   2            张新海                    董事、总经理
   3            郝俊文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            刘     瑞                董事、副总经理
   5            张     弛                     董事
   6            郜     卓                     董事
   7            封和平                      独立董事
   8            陈星辉                      独立董事
   9            陈维胜                      独立董事

2、监事会构成
本公司监事会由 5 名成员组成,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     名                在本公司职务
   1            李     焰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2            王素生            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3            姜     冰                    监事
   4            刘剑锋                       监事
   5            卞     进                    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由 5 名成员组成,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   名                 在本公司职务
       1          张新海                  董事、总经理
       2          郝俊文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          刘   瑞                董事、副总经理
       4          荆升阳                       副总经理
       5          郎   静                      副总经理
       6          张中秋                       副总经理
       7          袁   钢                     董事会秘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
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订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6.4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 24,070.49 万股的 1.0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
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400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
会核实确定。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已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
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了劳
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比例如下(下表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张新海        总经理                 14             5.68%       0.0582%
            副总经理兼
  郝俊文                               10            4.06%       0.0415%
              财务总监
  刘 瑞       副总经理                  8            3.25%       0.0332%
  荆升阳      副总经理                  8            3.25%       0.0332%
  郎 静       副总经理                  8            3.25%       0.0332%
  张中秋      副总经理                  8            3.25%       0.0332%
  袁 钢     董事会秘书                3.5           1.42%       0.0145%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393               186.9           75.85%      0.7765%
        人)
        合计                        246.4            100%         1.02%
    注:(1)以上被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已经董事会聘任。(2)以上被激
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索通发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公司情况确认的在公司任职并担任公司重要岗位职务的员工。(3)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合计 400 人。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0.4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30.4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5.57 元的 50%,为每股 27.79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60.82 元的 50%,为每股 30.41
元。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
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限            50%
                      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限            50%
                      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 年-2018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 年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
                                           润超过 4.3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8 年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
                                           润超过 4.7 亿元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
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
及考核办法》,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及以
上的,则当年度可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申请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了净利润水平,净利润水平指标反映了公司能带
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能力,是用以衡量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对
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
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限               50%
                   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个交易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送现金红利、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送现金红利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 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 P0×( P1+ P2×n)÷[ P1×(1+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 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 P0-V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
做出决议后,重新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
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
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调整、解除限售和回购等。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
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
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
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
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
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4、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
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
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
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有权根据本计划的规定认购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并按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限售其股份;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
关事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于董事会当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公司将股票现价与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之间的差值确认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三)预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财务成本和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246.4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
额为 6,315.23 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成本在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每年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
    假设公司 2017 年 11 月 30 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按照对应解除限制的比例
可推算得 2017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股票(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46.4          6,315.23       394.70      4,473.29         1,447.24
    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
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到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
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
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及考核办法》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