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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通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20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8年3月19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切实保障了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
行,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为公司各
项经济活动规范运行和风险防范提供有力的保障,提高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我
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

    二、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利
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
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
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7年度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薪酬标准是依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
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
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
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17年度董事的薪酬发放方案,并同意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
核方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结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确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
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
意公司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方案。

    五、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
具有证券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
2017年度,该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
任务,能为公司提供高品质的专业服务,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和一
致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均属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
中正常的购销往来和辅助服务,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符合公司业务发展
需要,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关联交
易定价原则执行,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第三方价格)公平、合理
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各关
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上述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公司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报告。

    八、关于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了相关决策程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封和平、陈维胜、荆涛

                                                        2018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