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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君禾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7月修订)2019-08-01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君禾
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监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可以设立外部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
定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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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监事会
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传真、电话、邮件、专人送出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但新一届监事会第一次
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予免发。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提
供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四章 会议召集、召开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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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传真或其他方式送至监事会办公
室。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
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要求非监事人员介绍情况,接受质询。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十四条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每
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有关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详细记录。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十六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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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十九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音像资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
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致;
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股东大会要求修改;
    (三)监事会决定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超过”、“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修订,致使本规则的内容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相抵触时,监事会应当及时提出本规则
的修订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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