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禾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2019-10-16
股票简称:君禾股份 股票代码:603617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万众村)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一九年十月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19 年 10 月 10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192373 号)中《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
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要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
为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
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列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现就反馈意见中提
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申
报稿)中的相同,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字体规定如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募集说明书修改 楷体、加粗
1-1
目 录
一、重点问题 ............................................................................................................... 3
1.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会决议
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
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
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结合公
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
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
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
成明股实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
2.请申请人列表说明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
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公司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 8
二、一般问题 ............................................................................................................... 9
1.请申请人说明公司董事任职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
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电明字[2014]23
号)、《关于印发<执行中组发[2013]18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高等学校
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
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
1-2
一、重点问题
1.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会
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
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
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
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
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
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情况
(一)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认定依据
1、财务性投资认定依据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
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
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规定:“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
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
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
资金融业务等。”。
《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规定:“财务
性投资除监管指引中已明确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情形外,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
1-3
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1、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
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
2、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2、类金融投资的认定依据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
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
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与
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
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
(二)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
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情况
2019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可
转债发行的相关议案。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
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情况,具体
如下。
1、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购买的理财产品金额调
整至资产负债表“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报。除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外,自本次
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情况,亦无拟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划。公司购买的理
财产品均为收益波动小且风险低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明细见下
文“4、委托理财”部分。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况,亦无拟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
划。
3、借予他人款项
1-4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借予他人款项的情况,亦无拟借予他人款项的计划。
4、委托理财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
公司购买或持有的理财产品明细如下:
序 发行银 产品名 产品类 投资金 起息日 到期日 预期年 资金 是否
号 行 称 型 额(万 化收益 来源 赎回
元) 率(%)
结构性
宁波银 保本浮 闲置
存款
1 行集仕 动收益 2,000.00 20181214 20190314 4.30 募集 是
882027
港支行 型 资金
号
富利宝
鄞州银 非保本 闲置
至尊计
2 行集士 浮动收 4,000.00 20181214 20190614 4.65 自有 是
划人民
港支行 益型 资金
币
交通银 蕴通财
保本浮 闲置
行宁波 富结构
3 动收益 5,000.00 20181214 20190701 4.50 募集 是
海曙支 性存款
型 资金
行 199 天
交通银 蕴通财
保本浮 闲置
行宁波 富结构
4 动收益 3,000.00 20190109 20190712 4.40 募集 是
邱隘支 性存款
型 资金
行 184 天
宁波银 结构性 保本浮 闲置
5 行集仕 存款稳 动收益 3,000.00 20190115 20190410 3.70 自有 是
港支行 健型 型 资金
单位结
宁波银 构性存 保本浮 闲置
6 行集仕 款 动收益 2,000.00 20190318 20190918 3.60 募集 是
港支行 891084 型 资金
号
交通银 蕴通财
保本浮 闲置
行宁波 富结构
7 动收益 3,000.00 20190705 20191227 3.95 募集 否
海曙支 性存款
型 资金
行 175 天
交通银 蕴通财
保本浮 闲置
行宁波 富结构
8 动收益 3,000.00 20190716 20191227 3.95 募集 否
邱隘支 性存款
型 资金
行 164 天
结构性
宁波银 保本浮 闲置
存款
9 行集仕 动收益 2,000.00 20190919 20191218 3.40 募集 否
893162
港支行 型 资金
号
1-5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
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增加公
司收益。
公司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均为商业银行发行的收益波动小且风险低的理财
产品,期限较短,系公司对货币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非为
获取投资收益而开展的财务性投资。因此,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
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所购买或持有的理财产品均不属于财
务性投资,亦无拟通过委托理财实施财务性投资的计划。
5、类金融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投资情况,亦无拟进
行类金融业务投资的计划。
二、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55,578.00 万元,
无财务性投资。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1,000.00 万元,全部投入“年产 375 万
台水泵项目”一期建设。本项目一期建设总投资 46,919.07 万元,项目投资金额高
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项目在公司新购置的位于宁波
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江拔公路萧王庙段 18 号土地上建设,项目一期建成后将形
成 250 万台水泵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公司整体产能,同时,通过引进自动化生产
设备,还将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为公司未来发展创造更大空间。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合计 37,517.94
万元(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 10,000.00 万元为购买的理财产品),短期借款
余额 16,000.00 万元。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尚未使用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1-6
金余额 12,023.60 万元将继续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建设,其余货币资
金 25,494.34 万元将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支付日常运营资金及本次可转债募投项
目建设支出等用途。
综上,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期末货币资金有既定用途,能够
满足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但难以完全满足“年产 375 万台水泵项目”建设资金需
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合理测算和审慎论证后确定本次募集资金规模。
公司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
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
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
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自报告期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未投资产业基金、并购
基金。
五、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
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财务状况分析”之“(一)
资产状况分析”中补充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19 年 7 月 10 日)
前六个月起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未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
亦无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的计划。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
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和相关科目明细资料;
查阅了相关会计政策;查阅了证监会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
获取了银行理财产品清单和相关合同;查阅了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查
阅了申请人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
的公告、三会议案及决议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
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
1-7
资)情形;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
情形;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未来资金需求,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
要性和合理性;自报告期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投资产
业基金、并购基金。
七、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
见的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
形;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未来资金需求,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和
合理性;自报告期期初至本反馈意见的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未投资产业基金、并
购基金。
2.请申请人列表说明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
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公司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九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回复说明
经自查,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遵守工商、税务、海关、土地、
环保、行政执法、安监、社保、外汇管理、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合法
合规运营,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税务、海关、土地、
环保、行政执法、安监、社保、外汇管理、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及法
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合规证明;查询并检索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的审计报告及其公开信息披露
1-8
文件;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往来款项、营业外支出等财务明细账簿记录;取得了
发行人就行政处罚情况出具的书面说明,并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况,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称的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
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称的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
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一般问题
1.请申请人说明公司董事任职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
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电明字
[2014]23 号)、关于印发<执行中组发[2013]18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高
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请保荐机构
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相关规定
1-9
中组部、教育部等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相关规定主要包
括:
1、《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
组发[2013]18 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
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意见》第二条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
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
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
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
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
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
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
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意见》第三条规定:“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
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
超过 1 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
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 70 周岁。”
2、《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
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电明字[2014]23 号)第一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
各单位要就规范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工作开展“回头看”,对违规兼职情
况再认真进行一次摸底排查,按规定应当清理的,要逐一跟踪落实履行免职程序
的情况,确保免职到位;发现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要严肃处理。”
3、《执行中组发[2013]18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
意见》”)第一条规定:“《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1-10
《答复意见》第五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的,
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
一般按任职对待。”
《答复意见》第七条规定:“《意见》中‘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
围内’的企业,是指领导干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范围、行业范围和业务相关领
域范围内的企业;‘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是指与领导干部原
任职务有业务关系的营利性活动。具体掌握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原
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干部原任职务职责范围和拟兼职(任职)的工作性质、
企业经营范围,从严研究确定。”
4、《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
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
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
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二、发行人董事的任职情况说明
发行人董事张阿华、张君波、陈东伟、周惠琴、胡立波、张逸鹏、毛磊、周
红文不存在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的情形,亦不存在于高校任职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填制的基本情况调查表,发行人独立董事张盛国为中共
党员,其于 1989 年 9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职宁波市鄞州区财政税务局,职位为
科员;于 200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职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职位为科长;
2016 年 11 月办理退休手续。2016 年 12 月至今,其受聘担任浙江万里学院客座
教授、财务管理研究所所长。其自 2018 年 5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任职期间未自发行人处领取津贴、薪酬。
依据中国共产党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党组出具的证明,并经保荐机构及律师
访谈,张盛国在 2016 年退休前担任该局会计科科长,该职位属于《关于进一步
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党政
领导干部”。就其兼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一事,张盛国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党
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1-11
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的相关规定,
于 2018 年向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党组进行了报告,并已征得了该局党组组织(人
事)部门的批准同意。其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未自发行人处领取津贴、薪酬,
兼职企业未超过 1 个,其年龄未超过 70 周岁,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
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
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组发[2013]18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依据浙江万里学院商学院出具的证明,张盛国系该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并任
该院财务管理研究所所长。因张盛国的行政关系、工资社保关系均未转入该院,
故其不属于该院专职教师,不属于《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
规定》中所指的“学校党员领导干部”。
综上,公司董事任职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
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电明字[2014]23 号)、
《执行中组发[2013]18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
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相关政策规定;取得并
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的基本情况调查表、简历;对发行人董事进行了访谈;取得了
独立董事张盛国原任职单位党组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证明、浙江
万里学院商学院出具的关于张盛国任职情况的证明等材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任职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
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关于严格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电明字[2014]23 号)、《执行中组发[2013]18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四、律师核查意见
1-12
经核查,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任职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
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关于严格执行<关于
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组
电明字[2014]23 号)、《执行中组发[2013]18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高
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1-13
(本页无正文,为《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
馈意见回复报告》之签署页)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4
(本页无正文,为《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
馈意见回复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一 何继兵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5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
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
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杨爱民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