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君禾股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9-11-1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三期 B 座 58 层
电话:010-59626911                     传真:010-53955226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据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事
务委托合同》,指派毛骁骁律师、钱航律师担任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业
办法》、《执业规则》、《编报规则 1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已于 2019 年 9 月 2 日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君禾泵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鉴于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1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
司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要求发行人律师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的核查情况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3-1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
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
他申报文件提呈中国证监会审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与《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




                                   1-3-2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节正文

     一、《告知函》问题 1:申请人首发上市募投资金使用变更用途,目前仍处
于建设期。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实施地块受《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市区)》的政策因素影响全部变更,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10 年 12 月。
     请申请人说明:(1)进一步说明影响发行人项目实施的《宁波市生态保护
红线规划(市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发布的具体时间,该地块原有控详规
及红线规划要求,调整后的具体情况;(2)发行人就红线规划调整涉及的信息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前次募集资金申请、募集资金使用中相关信息披露违反信
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3)发行人变更前次募集资金前投资进展、投资
使用资金、形成的资产情况,是否构成资产损失,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4)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原因;(5)本次募投项目与前募项目的联
系与区别,在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建成达产的情况下本次募集资金继续投入的必
要性与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就此问题进行了以下核查:
     1、通过宁波市政府网站、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官方网站查阅了《宁
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并对其公开征求意见、公示、发布的具体时间
进行了查询;
     2、查阅了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前募项目”)已取得的审批备
案文件,原实施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宁波市规划局海曙集士港
分局出具的相关说明等资料;查阅了《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15
年修订)》、《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总体规划(2010-2030)》、原实施地块原有控
详规及红线规划要求;查阅了该地块根据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进行调整后的具体情
况;

                                      1-3-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通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网站查阅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涉及前募项目变更的的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审议前募项目变
更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4、查阅了发行人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账簿记录;查阅了本次
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5、就相关问题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回复如下:


     一、进一步说明影响发行人项目实施的《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
公开征求意见、公示、发布的具体时间,该地块原有控详规及红线规划要求,
调整后的具体情况


     (一)《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发布的
具体时间
     2016 年 1 月 7 日,宁波市规划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批前公示)》,对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和建议,公示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7 日至 2016 年 2 月 6 日。
     2016 年 4 月 11 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
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的批复》(甬政发[2016]45 号)文件,决定批准《宁
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
     2016 年 4 月 27 日,宁波市规划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经批准后的《宁波市
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


     (二)该地块原有控详规及红线规划要求,调整后的具体情况
     1、发行人前募项目原拟实施地块原有控详规及红线规划要求
     发行人前募项目原拟实施地块为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万众村 1 号工
业地块(原属于鄞州区,后区划调整变更为海曙区),该地块总用地面积 4.70311


                                    1-3-4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顷,由发行人分别于 2003 年和 2012 年通过招拍挂取得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甬鄞国用(2012)第 17-05008 号、甬鄞国用(2015)
第 17-01750 号)。地块南面约 30 米为鄞县大道、东面约 11 米为现状道路、西面
约 20 米为西洋港河、北面至用地界线。
     经向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规划部门查询,规划部门未就该地块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
     根据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鄞州区集士港镇万众村 1
号工业地块规划条件》(编号 2012 浙规(条件)12-0260422),该地块规划设计
条件如下:
     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一类工业兼容二类工业),地块控制指标:建筑密度
30-55%,容积率 1.00<r≤2.00,绿地率 20%,建筑高度≤24m。该地块禁止三
类工业进驻,地块南面为鄞县大道,规划红线拓宽至 68 米;地块西面为西洋港
河,规划河道控制宽度 50 米,沿河绿化带应对外开放。
     该地块控制指标如下表所示:
                                     地块控制指标
地块编号    用地性质    总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高度
    A           M         21687 ㎡    30-55%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