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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源股份: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7-04-25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

实保护公司、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交易所《关于开

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订。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方式

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准则,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依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是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

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拟订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募

集资金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

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理

人员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

序,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

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

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到位与存放

    第八条 公司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照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募集资金使用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在银

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

划转与本息偿付。

    第九条 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后报董事会批准将其设置为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设立账户手续。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实施募集资金专用台帐管理制度,详

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帐号、使用

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

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中所承

诺的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运
营、收购或偿还绿色产业项目贷款等。偿还绿色项目金融机构借款的

资金,应当报总经理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和抵押贷款、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不得非法占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

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被他人挪用。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计

划,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按规定权限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由董事会

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工作细

则等规定的预算内或预算外的对应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安排募集资

金的具体使用。

    第十四条 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原则上不能更改,但

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发生变更时,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必

须为绿色产业项目,且需根据《债券持有人议会规则》等相关条款进

行审议。

    第十五条 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按照《公司债券管理办

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行办法》等规则

规定或约定披露的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监督,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的用途,必要时可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核查或评估。

    第十七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并进行

自查。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公司

本部财务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公司总经

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一次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监事有权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情况进行全过程监

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未加以定义的各名词/概念的定义或涵义与

《公司章程》中的相同名词/概念一致。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

进行修改或补充。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