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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拉芳家化: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28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17-033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7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5        -                   2017/7/6          2017/7/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9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4,4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9,822,400.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5        -                   2017/7/6          2017/7/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分

别为:吴桂谦、澳洲万达国际有限公司、吴滨华、广州市力奥盈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盛浩开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瑞兰

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众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佰乐投资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

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1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0.153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

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539元。如其认为取

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

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0.1539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71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754-89383339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