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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拉芳家化: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8-04-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拉芳家化
  保荐代表人姓名           詹晓婷            上市公司代码        603630
  保荐代表人姓名           陈运兴              报告年度           2017




     一、保荐人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或前次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起对
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现场检查情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期间对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拉芳家化”、“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詹晓婷、陈
运兴、张晓。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拉芳家化的实际情况,收集、查阅了拉
芳家化的“三会”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信息披露材料、募集资金账户及其他
主要银行账户对账单,对拉芳家化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核查。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较为完善并得到有效
执行,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公司在业务、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保持了
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
在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与信息披露义务,不
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公司的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二)日常督导情况

            依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实地走访
       和访谈等方式对拉芳家化进行了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了相应的
 1
       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与拉芳家化签订了《持续督导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2     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保荐机构与拉芳家化保持密切联系,并于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展开持续督导
 3                                                                    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工作。
                                                                      期间对拉芳家化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拉芳家化未发生违
 4     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法违规事项。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有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拉芳家化及相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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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拉芳家化及其董
 6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违法违规、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违背承诺等事项。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保荐机构已督促拉芳家化建立健全了相
 7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关制度,且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 保荐机构已督促拉芳家化建立健全了内
 8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控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从而
       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9     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10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以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先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11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拉芳家化及其控股股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12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人员未出现该等事项。
     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拉芳家化及其控股股
13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
     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已披露的信息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拉芳家化未发生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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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情况。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拉芳家化未发生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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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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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拉芳家化未发生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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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情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明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督导拉芳家化募集资金的使
                                                                    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
                                                                    专项检查,并出具了《2017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金 额

 募集资金总额                                                 801,804,000.00

  减:发行费用                                                 51,920,088.54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749,883,911.46

  减: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69,082,684.02

      直接投入募投项目金额                                                 -

      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11,184,773.05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期末余额                                     591,986,000.49

 其中:银行理财产品金额                                       320,000,000.00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日化产品(洗发水、沐浴露)二期项目 14,551.83
万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55,010.00 万元、建设研发中心项目 5,426.56 万元已
分别从专项银行账户中扣除 0 万元、16,908.27 万元、0 万元。
    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设了 3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为: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账户名:拉芳家化股份有限
公司,账号:2003020329200299978;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账户名: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
司,账号:44050165090100000193;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账户名: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699336319。
    2017 公司已经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汕头安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公司的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
公司预算范围内,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门核实、总经理审核、董事
长授权总经理签批,项目实施单位执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
日常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董事
会、监事会。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的存款金额为 271,986,000.49
元,银行理财产品 320,000,000.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资金用途       存储余额         银行理财产品金额

 中国建设银行
                44050165090100000   建设研发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                                         54,842,003.15                  0
                193                 项目
 汕头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                       日化产品(洗
                20030203292002999
 股份有限公司                       发水、沐浴露)    28,199,274.45     120,000,000.00
                78
 汕头安平支行                       二期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
                                    营销网络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   699336319                            188,944,722.89     200,000,000.00
                                    项目
 汕头分行

 合计                                                271,986,000.49     320,000,000.00


        (四)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无。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上市规则》和《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保荐代表人在拉芳家化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内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
行了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对外投资的相关决议和公告以及年度报告等公
告文件。

        保荐机构对拉芳家化信息披露中的下列事项进行了重点审查: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
规;

        (三)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
确信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审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拉芳家化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2017 年度持续
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