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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徕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2019-11-11  

						证券代码:603633          证券简称:徕木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6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63,057,875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8 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徕木股份”)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40 号)核准,向社会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90,000 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120,350,000 股,其
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0,09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90,260,000 股。公
司股票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合计 4 名,其
中自然人股东 3 名,法人股东 1 名,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锁
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20,350,000 股,其中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为 30,09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90,260,000 股。
    2、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52,947,648 股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 120,35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83,037,648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7,312,352 股。

                                    1
    3、2018 年 8 月 8 日,公司实施 2017 年度权益分派,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
总股本 120,350,000 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共
计转增 36,105,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56,455,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为 107,948,942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8,506,058 股。
    4、2019 年 8 月 20 日,公司实施 2018 年度权益分派,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
总股本 156,455,000 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共
计转增 46,936,5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203,391,5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为 140,333,625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63,057,875 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有关限售股锁定期及减持安排的承诺如下: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方培教承诺:
    ①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
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
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2
    ②若本人/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每年(即第 1 至第 12 个月
末以及第 13 至第 24 个月末)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均不得超过本人/本公司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 10%。
    若发行人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本公司进一步承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违规
减持”)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
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额
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发行人所有。
    2、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培教控制的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①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
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②若本人/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每年(即第 1 至第 12 个月
末以及第 13 至第 24 个月末)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均不得超过本人/本公司持有

                                     3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 10%。
    若发行人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
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本公司进一步承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违规
减持”)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
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额
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发行人所有。
    3、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培喜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
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
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
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4、   股东方永涛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

                                   4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
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
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徕木股
份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做出的各项承
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63,057,875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8 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序             股东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
                                           占公司总股     通数量(单
 号             名称             数量                                  股数量
                                             本比例         位:股)
  1    方培教                 43,360,786         21.32%    43,360,786       0
       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
  2                           15,301,052          7.52%    15,301,052       0
       限公司

  3    方培喜                  2,254,762          1.11%     2,254,762       0


                                      5
  4     方永涛                2,141,275             1.05%       2,141,275          0

            合计              63,057,875           31.00% 63,057,875               0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有 限 售 条 1、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15,301,052 -15,301,052               0
件 的 流 通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47,756,823 -47,756,823               0
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63,057,875 -63,057,875               0
无 限 售 条A 股
                                           140,333,625   63,057,875 203,391,500
件的流通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40,333,625   63,057,875 203,391,500
股份
股份总额                                   203,391,500               0 203,391,500


       八、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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