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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迪精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01  

						证券代码:603638                  证券简称:艾迪精密                公告编号:2017-030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7              -           2017/6/8           2017/6/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0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6,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2,800,000 元。
      根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签发的《协

助执行通知书》,烟台中院就本公司股东山东宇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的

“(2015)烟民一初字第 113-1 号”、“(2015)烟民一初字第 114-1 号”、“(2015)烟民一初字

第 115-1 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司需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山东宇田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0.83%的股权(出资额 110 万元)及股息、红利。冻结期限为三年,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至 2018 年 3 月 15 日。冻结期间,未经烟台中院允许,不得办理转让、质押、

支付股息、红利等手续。因此,冻结山东宇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派发的本次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7             -             2017/6/8          2017/6/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 FEGN XIAO HONG、SONG YU XUAN、烟台翔宇投资有限公司、烟台浩银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中融(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0.3元;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0.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

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7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5-6392630


特此公告。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