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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畅联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7-12-01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地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独
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
经验;

     (五) 具备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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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和合并持有 1%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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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五)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六)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前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辞职报告,并详细说明辞职的理由。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并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
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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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及以下事项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
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若公司已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则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后,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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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六)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其中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
定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
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制
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本制度中特别说明外,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除本制度中特别说明外,
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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