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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畅联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6-22  

						证券代码:603648                 证券简称:畅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1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7             -           2018/6/28           2018/6/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6 月 6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 年 6 月 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68,666,7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5,300,005.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7           -              2018/6/28       2018/6/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3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13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0895888

传真:021-58691924




    特此公告。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