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联股份: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9-12-30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畅联股份”)的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畅联股份本次
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已得到畅联股份如下保证:畅联股份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
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
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和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和
授予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
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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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和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畅联股份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和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9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
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及《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19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
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9 年 11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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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
(五)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和授予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和授予在公司 2019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调整和授予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调整和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调整和授予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19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
《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
术/业务人员。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
部股票期权,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调
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46 名变更为 441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67.40 万
份调整为 364.50 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授予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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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 2019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权益的议案》,确定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
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
应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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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授
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
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
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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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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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超军 徐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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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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