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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科达: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27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科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已于2019年6月11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
关的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131号公司会议室,现场会议时间:20
 19年6月26日下午14点30分;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17 人,代表股份 187,713,7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
 2532%。以上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债券发行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87,071,366      99.6578   617,700          0.3290   24,640          0.0132

     (二)《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
 宜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87,071,366        99.6578          617,700          0.3290     24,640           0.0132

       (三)《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87,072,906        99.6586          617,700          0.3290     23,100           0.0124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87,072,906        99.6586          617,700          0.3290     23,100           0.0124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其中,第(一)、(三)、(四)项议案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第(一)、(二)、(三)、(四)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具体如
 下: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调整公      42,144,340     98.4987      617,700      1.4436   24,640          0.0577


           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方案之决


           议有效期的议
             案》


  2      《关于调整股   42,144,340   98.4987   617,700   1.4436   24,640   0.0577


         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事


          宜的议案》


  3      《关于减少注   42,145,880   98.5023   617,700   1.4436   23,100   0.0541


          册资本的议


             案》


  4      《关于修改<    42,145,880   98.5023   617,700   1.4436   23,100   0.0541


         公司章程>的


            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上述议案经
股东依法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
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