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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科达: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0-04-02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
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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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同
时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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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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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
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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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科学、
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
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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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
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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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
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
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董事会应予
以积极配合,公司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
还应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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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或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而擅自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荐人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原《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达到”含本数,“少于”、“超过”、“低于”
均不含本数。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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