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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科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4-02  

						证券代码:603660           证券简称:苏州科达          公告编号:2020-020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58 号)核准,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 516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600.00 万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011.38 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588.62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20]0001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分别与江苏银
行科技城支行、中国银行长江路支行两家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和使用,分别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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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和华夏银行苏州新区支行(以下合并简称
“已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
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04 月 01 日止,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
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净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102020329000931155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66,000,000.00
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视频人工智能产业
                      75080122000336829                       162,000,000.00
    苏州吴中支行                             化项目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901240000003976 云视讯产业化项目      138,000,000.00
      苏州分行
华夏银行苏州新区支行 12452000000990146     补充流动资金       139,886,226.41
        总计                                                  505,886,226.41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的资金
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
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
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
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4、丙方作为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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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博、黄萌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
文件书面通知乙方。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
效。
    6、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
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
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
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
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声誉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
决。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
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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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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