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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柯力传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8-09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一九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人员组成................................................................................................................1
第三章   职责权限................................................................................................................1
第四章   工作程序................................................................................................................2
第五章   议事规则................................................................................................................3
第六章   附     则....................................................................................................................4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使提名委
         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
         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
         董事和经理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
         名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
         准备相关会议资料;提名工作组的成员由提名委员会选定。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1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候选
           人、总经理候选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总经理候选人提名的建
           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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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及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股东大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
             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
             查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再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
             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
             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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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
             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
             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除非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
             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待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在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
             “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4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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