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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柯力传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8-09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一九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人员组成..............................................................................................................1
第三章   职责权限..............................................................................................................2
第四章   决策程序..............................................................................................................2
第五章   议事程序..............................................................................................................3
第六章   信息披露............................................................................................................. 4
第七章   附则......................................................................................................................5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需
         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
         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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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以及确定相关审计费用,并报董
                  事会批准;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工
                  作程序、质量和结果;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
           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
           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有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 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采用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

           (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四)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是否合乎相关法
                  律法规;

           (五) 对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包括其负责人
                  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外部审计机构征询;外部审计机构在对公
           司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的,亦可以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
           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
           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管理人员及其他非隶属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
             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
             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
             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5年内
             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
             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
             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待公司
             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在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
             “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