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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隆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6-15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会议资料
的基础上,就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战略。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己经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后,公司各项条件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要求,公司具备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3.公司调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修订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切实
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根据调整后的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对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进行了修订,就本次公开
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
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摊
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调整事项。




独立董事:
    蔡海静                    刘凤荣                     朱广新
                                              时间: 2018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