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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嘉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0-02-20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中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的情形与条件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


                                    1
的关联交易;

   (三)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五)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
 均为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六)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

   (八)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
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的交易。

   (九)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七条 除本制度规定情形外,公司出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可根据相关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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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
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资料,并及时提
交给证券法务部;

   (二)证券法务部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董
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该信息暂缓、
豁免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相关资料由证券法务部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的,公司除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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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还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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