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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灵康药业: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5-27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17-026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6           -              2017/6/7         2017/6/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0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6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1,2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6        -                2017/6/7         2017/6/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灵康控股有限公司、陶灵萍、陶灵刚、姜晓东、陶小刚的现金红
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股
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8 元。如该类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08 元。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893-7830999、0571-81103508;

联系传真:0893-7830888、0571-81103508。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