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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灵康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9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7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在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
定的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会影响公司
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3、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可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
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含 5 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按照上述要求负责择机具体
实施和办理相关事宜,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该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含 5,000 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等相关规定。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辉、王晓良、何前
                                     2017 年 8 月 17 日